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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医生推诿、拖延急救患者将依法严肃处理

2013年03月01日 15:5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3月1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其中意见明确指出,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意见提出,要建立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并明确了相关职责:

  (一)部门职责。卫生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制定需紧急救治的急重危伤病的标准和急救规范;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行为。

  基本医保管理部门要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民政部门要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进一步完善现行医疗救助制度,将救助关口前移,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主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做到应救尽救。

  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的身份。对未履行职责的,由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二)医疗机构职责。意见提出六方面要求: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

  ——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应设法查明欠费患者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要尽责追讨欠费。

  ——及时将收治的无负担能力患者情况及发生的费用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请相关部门协助追讨欠费。

  ——公立医院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列支坏账准备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部分急救欠费。

  ——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核销救助对象的救治费用。

  ——对救助对象急救的后续治疗发生的救治费用,医疗机构应及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机构等申请救助。

  (三)基金管理机构职责。意见指出,一是负责社会资金募集、救助资金核查与拨付,以及其他基金管理日常工作等。二是主动开展各类募捐活动,积极向社会募集资金。三是充分利用筹集资金,定期足额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四)建立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机构要按照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作,建立责任共担、多方联动的机制。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有关重大政策研究制定及推动落实等工作。

【编辑: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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