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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对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提供当地诊疗服务

2013年03月07日 10:2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3月7日电 近日,卫生部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对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实行属地化管理,提供与当地居民同样的诊疗服务。

  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卫生部对1991年实施的《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将于2013年3月24日正式实施。

  《办法》中所称的结核病特指肺结核,不包括肺外结核。在中国,每年报告肺结核发病约100万例,发病和死亡人数始终位居全国甲乙类传染病的前列。肺结核患者和感染者数量庞大,通过呼吸道传播易造成疫情蔓延,对社会和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办法》对于患者诊断和治疗也做出相关规定。明确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肺结核患者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提供规范化的治疗服务。设区的市级以上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为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制定治疗方案,并规范提供治疗。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的相关信息,督促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落实肺结核患者的治疗和管理工作。

  《办法》还明确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规范对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进行抗结核和抗艾滋病病毒治疗、随访复查和管理。对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实行属地化管理,提供与当地居民同样的诊疗服务。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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