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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谈“婴儿被害案”:监护人失职应立法

2013年03月07日 16:24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对发生在四平公主岭市的“2个月大婴儿被害案”,昨天,在沪全国政协委员郑珊、段祺华等既为孩子遭遇不幸难过,谴责犯罪嫌疑人“丧失人性”,同时也提出,监护意识薄弱,法律规定缺失,也是造成悲剧的原因之一。“应该通过法律明确家长监护责任,别让类似的悲剧重演。”

  照看好孩子

  是大人的责任

  上海市妇联副主席、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副院长郑珊委员,对婴儿许皓博的遇害深感痛心和震惊:“孩子出生没多久,生命就被扼杀,犯罪嫌疑人罪不可赦。”她表示,虽然孩子父母现在深陷悲痛之中,但也要承担一定的监护责任。“经常从媒体上看到类似的新闻,比如孩子从自家房子的阳台上坠落,孩子在路上被车子撞伤甚至撞死等,大多也与孩子家长监护不力有关。”

  郑珊委员认为,从医学角度讲,幼童“意外伤害”现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随时都可能发生,像幼儿园、公园、超市等公共场所,监护者稍有不慎,幼童就会出事。“照看好孩子是大人的责任,包括家长、老师等。”

  她介绍说,上海目前在这方面已有所动作,如对幼儿园老师开展避免幼童“意外伤害”发生,以及对幼童“意外伤害”第一时间抢救的技能培训等,但这一体系和网络还不够完整。一年半前,上海市在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成立了儿童意外伤害救治中心。“但对如何预防,特别是孩子家长应怎么做,如何增强他们照看好孩子的责任心和技能等,目前还缺乏具体的办法和措施。需要补课。”

  郑珊强调:“千万不能让幼童单独留在家中或其他场所,随时都有人陪伴必须是‘硬规定’”。

  法律法规

  应增加“不准”条款

  “对孩童的监护,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具体规定,对孩童出事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会受到怎样的处罚,也没有明确。惨痛的事实一再说明,法律规定缺失对保护孩童的生命权是不利的。”在沪全国政协委员、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段祺华说,美国和加拿大等国法律明确规定,12岁以下的孩童不能一人在家,必须有监护人陪同,否则监护人即是违法。在加拿大,若是警察发现有12岁以下孩童一人在家的,监护人会被判缴纳罚款,并受到批评教育,若情节严重,监护人还会被告上法庭。而在英国,如果孩童因为无人照看而受到伤害或遇到意外,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被视作违反法律受到处罚。

  “目前我国对监护人失职造成孩童伤害的追责,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我认为,应该加快在这方面的立法,最起码是增加‘不准’(禁止性)条款,如在《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规里,写上‘不准12岁以下的孩童一人在家’,或‘不得将未满12岁的孩童留在无人看护的场所或委托无看管能力者照看’。对失职的监护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要作出具体的规定。”段祺华说,通过法律明确监护人的责任,根本上就是为了类似的悲剧不要一再发生。

  特派记者 江跃中 潘高峰 于明山

【编辑: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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