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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红会社监委坚守利益避让 监督才有公信

2013年05月28日 13:53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和静钧(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最近,一则数千万元汶川地震善款从红会账上挪用到红会社监委委员名下的一个研究所的消息不胫而走,不过,根据5月27日《北京晨报》的报道,这一消息或许并不属实,但也引出了社监委选聘委员的主体错位和利益输送等问题。由于这类问题并不专属于某一组织,它至少在中国目前现阶段社会发展水平上看,仍具有普遍性,因而值得人们重视和研究。

  一个成熟的现代社会,应是人人遵守对他人“照顾义务”的有同情心的社会,基于这一后现代主义的未来取向理论,任何发挥社会职能的组织或机构,都得谦逊地接受来自各方的监督,因为监督是社会行使照顾义务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而让监督真正发挥作用,首先得保证监督主体的相对独立性和专业性,因为任何环节上的监督主体,都不可能取代其他环节上监督主体的作用,主体错位,必然引发监督效能低下的问题。例如媒体监督的见效指标,是媒体设置的舆论议程,能有效转化为公共议程,没有这一转化,媒体监督是虚幻和无力的,不可能在更广泛的社会监督上起作用。这主要的原因是媒体监督和社会监督,不只是老盯着一个机构或组织,它与被监督者的关系若即若离,利益纽带也或明或暗,它难免随着热点与公共议程或政府议程而变化,并有可能倒在被监督者发起的公关攻势下。“新闻烂尾楼”随着网络自媒体时代的到来,有增加之势。

  所以,在看似媒体监督或社会监督汹涌而来的今天,专业性和针对性的监督仍然不可或缺,专门的和针对性的监督机构或组织等于把普遍的照顾义务再加上了契约性义务的束缚,监督不力应当被追责,这增强了监督的积极性和专业性,使“我盯人人,人人盯我”,变成“我专盯你”。

  这类“我专盯你”的监督机制,一般都在自律基础上设置于内部,它的功能随着内部治理结构的改善而加强,跨国公司内部引入的独立董事制度或非执行董事制度,都是这一机制的具体贯彻,其监督的对象就是管理层,与管理层形成天然的对立结构,管理层无权也不可能任命监督自己的董事,只有股东代表大会或独立于管理层的董事会才可以决定。

  除了内部型的“我专盯你”监督机制外,也可以设置外部型的“我专盯你”社会监督机制,即专门针对某一组织或机构的社会监督委员会。同样,这一社监委,其使命也是专门的有针对性地监督被监督机构或组织的管理层,这一机构的管理层,无权在聘任委员的任何环节上发挥影响。一旦进入这类专门性的监督委员会,委员们就承担了违约风险,监督不力将被追责。

  纵览海外成功经验,都呈现出监督主体有序和各负其责的状态,任何监督关系都以坚守利益避让的原则为逻辑起点,凡构成利益冲突的地方,都会及时在内部治理结构中得到及时反馈和更正,这些基本的监督政治伦理,保证了各类监督的公信力。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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