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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兰州两村官吞公款90万上诉终审维持原判获刑

2013年06月25日 13:39 来源:中国甘肃网 参与互动(0)

  原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虎头崖村村党支部书记马光明、村委会主任孔令军,联手贪污公款约90万元,为了贪腐便利还虚报注册资本成立了一家公司。对此,兰州中院一审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11年和10年。宣判后,二人不服提起上诉。记者昨日获悉,省高院审理此案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09年9月,红古区发改委批准虎头崖村修建“新农村综合住宅小区”,时任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虎头崖村村党支部书记的马光明和村委会主任孔令军,与甘肃恒安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李某商量决定,由3人共同出资修建小区,约定第三层作为村委会办公用房,其余楼层按商品房出售,施工由李某负责,马、孔两人则专事办理相关手续。为此,3人决定成立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2010年5月,马光明通过融资公司筹得800万元款项后,分别以马光明、孔令军和李某3人入股投资的名义完成了验资证明,蒙骗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了甘肃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光明自任法定代表人,孔令军任经理,李某则担任监事,3人口头约定利润平分。公司成立后,该笔资金立即被撤出。随后,虎头崖村村委会与苏辉公司签订了将住宅小区项目开发销售权整体转让协议。3个月后,马光明和孔令军发现,村委会向该项目预付了292.47万元的工程款,但实际买下第三层仅需要209.25万元,为此,马光明和孔令军做平账面后,侵吞了多余款项。

  此外,2008年5月至6月间,青海省民和县一水电开发公司在虎头崖村附近投资修建水电站时,因碾坏该村村道支付了5万元村道维修费,但该笔维修费却被马光明和孔令军平分后据为己有。2010年4月至5月,红古区在征用该村6户村民的宅基地用于建设雕塑广场时,马光明和孔令军特意在两名村民名下虚报了2万元费用,征地补偿款拨付后,两人便平分了该款项。

  兰州中院一审认为,马光明、孔令军身为红古区海石湾镇虎头崖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在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款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吞公款,行为均构成贪污罪。同时,两人在管理村民自治事务中,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不入账手段非法私分集体款项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此外,两人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且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鉴于案发后,两人均退赔了部分赃款,法院依法酌情对两人从轻作出判罚,故分别判处马光明和孔令军有期徒刑11年和10年,并各处罚金10万元。 (记者樊丽)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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