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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性犬伤人事件引热议 养犬管理差在“末端落实”

2013年07月01日 10:44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新闻回放】

  6月28日,四川泸州某小区门口,一只藏獒咬伤一名妇女,藏獒被民警当场击毙;6月27日,辽宁大连旅顺区一藏獒咬死一小女孩,犬主被刑事拘留;6月24日,北京昌平两只藏獒从某公司院内蹿出咬伤3名路人,犬主被处罚,藏獒被带走留检;6月13日,辽宁庄河街面上一只大藏獒见人就咬,多人被咬伤,特警队员将其击毙;6月3日,山西运城一名8岁小女孩遭藏獒撕咬,经过路人营救,小女孩脱险……

  烈性犬伤人,如何处理犬只?饲养者到底该承担什么责任?相关管理措施又该如何完善?

  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解志勇教授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葛磊律师。

  追究肇事犬主人刑事责任,或许能够形成判例效应

  在大街小巷走访,不时可以看到有人遛狗,其中不乏城区禁养的大型犬、烈性犬。而且,有的饲养者不使用牵引链,任狗乱跑乱叫,有的把狗带进了电梯,却不给狗带护具,吓得老人小孩躲着走。近年来,养狗的人越来越多,因不文明养狗、违规养狗引发的各种问题,也越来越严重。

  恶狗伤人,法律责任在人身上。分析近期发生的这些事件,不难发现养犬人的违规或过失之处。比如大连咬死女童的藏獒系抱养,犬主人未按规定办理手续;北京昌平的肇事犬主人虽然办理了养犬登记证,却未按规定拴养。

  实践中,对犬主的责任追究主要体现为民事赔偿。对此,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都有相应的规定。

  据葛磊律师介绍,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烈性犬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其饲养人或管理人还可能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承担刑事责任。” 

  “即便是没有造成危害,如果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在禁止区域饲养烈性犬或大型犬,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例如没收犬只、处以罚款等。”解志勇教授说。

  大连发生的藏獒咬死女童案件,肇事犬主人毕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肇事犬被警方送到犬类留检所收容。有媒体评论认为,该案如果按照刑事司法程序处理,或许在养犬领域能够形成判例效应。

  个案赔偿处理,忽略狗咬人对公共安全秩序的危害

  除了追究肇事犬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不少人也对完善养犬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葛磊律师指出,管理法规不完善、职能部门职责划分不清,目前各地在养犬管理工作中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养犬登记制度落实不力,养犬办证率仍然较低;二是管理处罚工作执行难度较大,社会公众对采取没收、罚款等方式处理违规养犬认可度不高;三是装备、留检场所等保障建设工作滞后,许多城市没有购置配备捕犬器和防护服等专业器具,无法对违规饲养犬只和流浪犬只进行安全查缴。”

  “这与市民对养犬管理的必要性认识不足有很大关系,很多人也出于同情不支持收检、捕杀。”葛磊律师说,“建议降低养犬管理费用,合理收费,让每个养犬人都自觉自愿地办理养犬登记程序。”  

  与此同时,不少地区只管收费、不管服务,办证手续繁琐等,也是造成养犬管理困境的原因。此外,执法力度不足,则成为另一现实制约因素。  

  有评论认为,以前,只要不发生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案件,狗咬人的事情多以双方协商的方式赔偿了事,行政执法部门一般也不愿介入太多。这样的赔偿表面上实现了权利的个体救济,却忽略了狗咬人对公共安全秩序的危害,实际上很难防范下一起伤害事件的发生。

  实现养犬规范化法治化,须不断强化管理末端落实

  “养犬属于登记许可行为,是在普遍禁止的基础上符合某些条件时放开的行为,城市人口密集地区养犬、尤其是饲养藏獒等烈性犬并不是个人的‘天然权利’。”解志勇教授说。

  专家指出,要治理城市“狗患”、杜绝恶狗伤人事件的发生,实现养犬的规范化、法治化,就必须有针对性地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除了教育引导市民依法养狗、文明养狗外,更重要的是有关职能部门应梳理执法体制机制,不断强化管理的末端落实。

  北京的一位市民告诉记者,他在买狗的时候遇到了困惑:为何明明被禁养的犬种却能够从销售基地买到?他询问某犬类繁殖销售基地工作人员:“想买一只狗作为礼物送人,帮忙看守在朝阳区的院子。”工作人员向他推荐大白熊等大型犬种,并说“手续和证件都没有问题,可以在朝阳区饲养,不会被查”。

  从销售流通渠道加强监管,不失为减少烈性犬流入城市人口密集区的可行之策。  

  葛磊律师认为,随着养犬者越来越多,有必要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行政法规。解志勇教授则提出:“现在各省市基本都有了相关立法,地方性法规能够满足管理需要。”虽然近期出现多起烈性犬伤人事件,但是全国性立法当下并无必要,也不可行。本报记者 杨文明 季健明

【编辑: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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