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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揭秘跨国药企黑金利益链:商业贿赂助催药价“虚胖”(3)

2013年07月15日 07:06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南橘北枳】

  巨额利益驱使下的跨国隐蔽式行贿

  回顾过往,GSK公司在中国的道路并非一帆风顺。经过20多年的深耕,GSK中国才得以在大陆市场收获颇丰,旗下以新康泰克、芬必得、百多邦等为代表的知名药品早已家喻户晓。

  然而,就是这样一家拥有强大研发实力和雄厚资本的跨国药企也会染指商业贿赂。事实证明,跨国巨头之所以敢弃百年声誉不顾而行贿,关键在于巨大的商业利益诱惑。

  据报道,目前三甲医院使用的药品近五成为外资品牌,进口药已经占到了国内市场的一半以上。同时,这些号称高疗效的进口药品也在价格上保持了“高姿态”,包括GSK中国在内的进口药品口岸价格一般与医院最终中标价相差几倍甚至十倍之多,这其中除了运输成本和正常的支出外,有很大一部分用于商业贿赂。由此,外资药企事半功倍地打开了国内市场大门,并轻松维系了高价战略,而广大病患却不得不为这些贿赂成本买单。

  更关键的是,外资药企通过行贿,取得了较为强势的市场地位。这可能封杀国内中小药企的生存空间,压制后者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长此以往,市场价值规律将无法正常发挥作用,市场交易秩序必然受损,商业贿赂之风亟待得到遏制。

  与国内部分医药企业赤裸裸的现金贿赂行为相比,以GSK中国为代表的跨国企业所采取的行贿方式更加隐蔽。他们通常采取出国开会、赞助学术活动等利益输送方式推广药品。

  事实上,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已经颁布或正在完善相关反腐败、反商业贿赂法律。其中,影响最为广泛的当属美国政府在1977年颁布的《反海外腐败法》(英文简称“FCPA”)。作为世界各国中首部针对出于商业目的贿赂外国政府行为的全面禁令,这部法案对于美国跨国公司在海外的经营手法有着非常严格的规管,例如,它规定商业送礼的价值不得超过50美元等。由于该法强调动机意图,它不要求腐败行为已经实现,只要提出或许诺腐败支付,就已经视为违法。除了罚款额惊人外,还有可能面临高达20年监禁。但同时,美国法律也规定,主动自首者通常可以获得刑罚减免。

  表面看来,类似的法律确实起到了警戒作用。以GSK中国为例,总公司对销售部门可用于送礼的范畴规定相当严格。财务总监金人芳将其归纳为“春花秋月”——春夏季节可以送客户鲜花、水果,秋冬季节可以送月饼之类的中国特色食品,如果所需礼品超过这个范畴,则要走相当繁琐的行政审批程序。

  然而,如此严格的反腐败法案和近乎苛刻的礼品范畴,都未能阻止跨国企业屡屡铤而走险。

  不止在中国,美国司法部数据也显示,2003年到2007年间,西门子医疗集团支付了约1440万美元的贿赂款,向美国5家医院行贿,从而获得2.95亿美元的医疗设备订单;

  2012年8月7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披露,全球最大制药企业辉瑞制药在包括中国在内的8个国家,向当地官员以及医生和医护人员等国有单位公职人员行贿。

  无独有偶。在GSK中国的过往历史中,“商业贿赂”也频频出现——此前,GSK中国曾在美国、新西兰、意大利等有过商业贿赂等行为,被处以重罚;2012年7月,GSK中国公司同意向美国司法部支付30亿美元的罚金,用于为有关不当营销抗抑郁药物Paxil和Wellbutrin,以及未能提供有关糖尿病药物文迪雅安全数据等相关指控达成和解。

  部分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国内公安机关的主动介入,已透露出监管力度的收紧之势。一些媒体的评论更明确指出,希望公安部主动调查葛兰素史克能成为国内打击商业贿赂的一道标杆。

  尽管如此,打击商业贿赂的步伐仍需迈得更大、走得更坚实。在全社会培育廉洁理念的同时,相关管理部门是否也应考虑对行业运行机制进行监管,对诸如“以药养医”等不合理体制进行大刀阔斧的革新,以此从利益根源上切断商业贿赂的冲动。(王文硕)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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