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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公布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2013年07月19日 19:2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7月19日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在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并与19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

  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包括:

  一、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

  二、必须确保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设施完备。

  三、必须确保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满足生产安全需要。

  四、必须落实领导值班和职工进出厂登记制度。

  五、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和危险工序持证上岗。

  六、严禁转包分包、委托加工和违规使用氯酸钾。

  七、严禁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

  八、严禁高温、雷雨天气生产作业。

  九、严禁违规检维修作业和边施工边生产。

  十、严禁串岗和无关人员进入厂区。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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