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公布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中新网7月19日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在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并与19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
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包括:
一、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
二、必须确保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设施完备。
三、必须确保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满足生产安全需要。
四、必须落实领导值班和职工进出厂登记制度。
五、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和危险工序持证上岗。
六、严禁转包分包、委托加工和违规使用氯酸钾。
七、严禁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
八、严禁高温、雷雨天气生产作业。
九、严禁违规检维修作业和边施工边生产。
十、严禁串岗和无关人员进入厂区。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朱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