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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时报刊文:加快网络舆情管理法律制度建设

2013年08月05日 01:35 来源:学习时报 参与互动(0)

  目前,我国互联网管理法律仅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新闻网站电子公告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整个互联网法律体系缺乏权威性的法律依据,权力交叉、责任不清问题时有发生,往往出现立法落后于互联网发展、管理脱节现象。完善现有的互联网管理法律,以法治网,强化政府的制度管理,是引导网络舆论的根本武器。

  完善法律对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的管制与保护

  一些发达国家法律已对互联网和网络行为作出了明确规范。美国作为互联网发源地,被公认为世界上信息公开法律最完善的国家,1946年制定的《联邦行政程序法》、1966年颁布的《信息自由法》以及后来的《阳光下的政府法》《隐私权法》共同构成了美国的行政信息公开法律,保障了公民知情权的行使。美国现已确立的网络舆情法律有:《信息自由法》《个人隐私法》《反腐败行径法》《伪造访问设备和计算机欺骗滥用法》《计算机安全法》《传播净化法案》《电讯法》《儿童网上保护法》《公共网络安全法案》等。

  英国强调依靠现有法律如刑法、猥亵物出版法以及公共秩序法等对网络文化进行管理。1996年以前,英国主要依据《黄色出版物法》《青少年保护法》《录像制品法》《禁止滥用电脑法》和《刑事司法与公共秩序修正法》惩处互联网犯罪行为。1996年9月23日,英国政府颁布了第一个网络监管行业性法规《3R互联网安全规则》(“3R”分别代表分级认定、举报告发、承担责任)。3R互联网安全规则以网络服务商与网络用户的自律为基础,旨在从网络上消除儿童色情内容和其他有害信息,对提供网络服务的机构、终端用户和编发信息的网络新闻组,尤其对网络提供者进行了明确的职责分工。

  在德国,网络言论被视为言论的一种,在保护言论自由的同时又对其进行了限制。1997年8月1日通过的《信息和传播服务法》,是欧洲首个对网络内容进行全面规制的立法。它加强了对非法内容传播的责任,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允许违法言论进行归罪;通过“网络警察”来监控具有危险性内容的传播;在司法实践中通过“法益衡量”将“公共利益”置于较高地位。此外,德国还通过了《电信服务数据保护法》《信息自由法》,并对《刑法法典》《传播危害青少年文字法》和《著作权法》等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1996年6月,法国通过《菲勒修正案》,提出三方面措施:迫使网络信道提供者向客户提供软件设备,从而使成年人通过技术控制对未成年人负责;建立一个委员会负责制订上网服务的职业规范;若网络信道提供者违反技术规定,则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法国制定《信息社会法案》,核心思想是从法律上明确每个人的权利与责任,保证网上的通信及交易自由和信息传播的安全可靠,努力实现信息社会的民主化;保障文学艺术作品知识产权,对因特网上的域名实行规范化管理,提高电子商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韩国是第一个有专门的网络审查法规的国家。早在1995年就出台了《电子传播商务法》,对“引起国家主权丧失”或“有害信息”等网络舆论内容进行审查,可以根据需要命令信息提供者删除或限制某些网络舆论的内容。此后,韩国又先后通过了《不健康网站鉴定标准》《互联网内容过滤法令》《促进信息化基本法》《信息通信基本保护法》《电信事业法》和《促进信息通信网络使用及信息保护法》等与网络信息有关的法案。相关法案确立了在网络管理的法律框架内,内容过滤具有合法性,并且明确规定网络非法行为应依法严惩。

  综上所述,许多国家对网络相关的立法和司法都十分重视。我国政府也应该将网络舆情纳入法律体系中,并在制定网络基本法的同时完善与网络舆情配套的法律,积极寻求法律的支持。以法治网,用有效的法律规范网络舆情的表达。

  我国要建立健全网络法规,明确网民、网站、网络监管部门的权利和责任;加快立法,保护网络隐私,明确区分隐私信息类型和非隐私信息类型,区别对待公布信息行为与信息滥用行为;对于网络侵犯行为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增加网络不道德行为的成本;对合法公布信息行为的各项流程实行审批检查制,进行严格规范。要惩治滥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的欺诈行为及侵害他人权益的信息侵权行为。合理确定网络媒体的责任,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要求网络媒体承担一定的监督义务。

  具体来说,完善网络舆情法律的管制与保护,要从立法与执法两个维度进行考量。在立法方面,要制定统一的互联网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法”,整合现有涉及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在综合考虑我国社会经济以及网络发展的实际状况,并结合近年来网络舆情引导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互联网法律体系。保留现行法律法规中仍然适用的,废除不再适用的,对未能涉及的事项特别是起规范和引导作用的部分加以补充,科学界定知情权与隐私权、网络舆情和造谣诽谤、言论自由与人身攻击的界限,合理界定非法信息的范围,将其与正常的网络舆情区分开来;规范网民行为,对那些散布虚假信息、恶意伤害他人的非法“人肉搜索”,以及对网络舆情压制、打击、报复的行为,进行管制或惩处。在法律执行方面,由于网络主体的匿名性和不受地域的限制,在责任的追究认定等法律执行上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当务之急是加强执法监督,提高执法人员素质,防止“多头”监管的情况出现。

  加快政府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建设

  建立完善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政府部门必须重视新闻宣传工作,提升公信力,以争取良好的舆论环境;必须学会由过去的宣传控制者转变为信息提供者,特别是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要遵循新闻传播规律,通过新闻发言人快捷、及时、真实地向社会发布信息,主动把自己“推销”给媒体,抢占舆论的制高点。通过党和政府权威的声音,解疑释惑,积极疏导网络舆论,从而主动引导网络舆情朝着有利于问题解决的方向发展。

  必须完善民意表达机制,畅通民意表达渠道,使民意表达得更通畅、更有效。如可以在网上创办“公民论坛”,论坛由人大主持,公民可自由报名参加,向人大发表对一些国家事务的看法和建设性建议;媒体要重视时事评论,时评是利用报纸、电视等媒体对最近发生的事件或者流行的观点进行评论,使广大人民充分了解认识到事实的真相;畅通群众信访绿色通道,可以确定一个“党政领导接访日”,各级党政领导定期接访群众并公开信访信息;拓宽公民表达民意和参与政治的渠道,妥善处理好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

  在突发事件应对中,政府可以通过实现用政府网站、网络媒体促进突发事件信息全方位、立体化的传播。还可以通过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网络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帮助政府赢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推动政府和公众联动机制形成。政府网站作为一个权威的信息传播平台,在突发事件信息公开方面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建立完善网络发言人制度

  网络发言人制度是现实新闻发言人制度在网络世界的延伸。新闻发言人是国家、政党、社会团体任命或指派的专职新闻发布人员,其职位一般是该部门中层以上负责人。新闻发言人的职责是在一定时期内就某一重大事件或时局的问题,举行新闻发布会,或约见记者,发布有关新闻或阐述本部门的观点立场,并代表有关部门回答记者提问。网络是民意的集散地和舆论放大器,建立网络发言人制度可以增进政府与网民、公众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做到下情上达,形成快速的良性互动,实现政府和网民、网络舆论的零距离接触。

  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体现了政府主动面对社会公众的开放态度,旨在通过网络及时、主动、准确地发布权威信息,尽快澄清虚假、不完整信息,消除误解,化解矛盾,正确引导网络舆论。政府要避免“恩赐”和“被迫回应”两种态度,主动回应民众对自身利益和社会问题的关切,不要把现实中的外交辞令、行话套话和“打太极”搬上网。网络发言人制度不是一项门面工程,而是展现政府公信力的平台。 作者:张小明

【编辑:张哉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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