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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规定传播公共场所监控视频将罚款 专家称合法

2013年08月05日 08:57 来源:中国广播网 参与互动(0)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最近,一段酒店的监控视频在网络上飞速传播,举报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多名法官集体招嫖,这也引起了舆论的轩然大波。目前,涉嫌贪腐的法官因网络举报被停职,公共场所的视频监控也由此被网民视为反腐利器。不过,就在此事引发公众高度关注的时候,河南省人大审议通过了《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规定个人或单位擅自传播公共场所监控视频将被罚款。

  《条例》规定,10月1号开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传播或者未经公安机关通知查看、复制机房系统采集保持的信息。监控视频管理人员若私自把公园里、道路上摄像头拍到的视频放到网上传播,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对此,网友们看法不一。

  有网友戏称,河南的反应速度真够快,这让上海情何以堪?还有网友表示,正如“禁止在网上实名举报”“禁止百姓查房产信息”一样,河南出台“禁传视频”规定,有刻意保护官员个人隐私之嫌。记者就此在郑州街头采访了市民。

  市民:监控是正常公共场所嘛,有监控是正常的。政府官员、名人就是应该受到社会监督、舆论的监督。

  市民:我觉得这是两方面,现在摄像头也是监督的一个手段吧,通过这能发现贪官啊、好多不法的行为,但是对他本人可能是牵扯到个人隐私问题。如果要发现这种问题应该是向纪委啊,有关部门来举报。

  河南“禁传视频”条例合法

  那么,河南出台的“禁传视频”条例是否合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郭泰生目前正在参与我国视频监控系统管理相关规定的起草制定,他在接受中央台记者解朝曦采访时认为,河南“禁传视频”条例出台的初衷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符合法律规定。

  郭泰生:如果说这个视频监控系统谁都可以使用,谁都可以把它当商品卖,这个社会不就乱套了吗?究竟安装这个视频监控系统你的目的是什么?视频监控系统,就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及时的发现一些违法犯罪,我及时的进行制止。或者我及时的制止不了,我可以事后的调查处理,主要目的是这个。

  不过,郭泰生建议,条例中对公共场所的界定需要细化。

  郭泰生:公共领域,究竟哪些是公共领域,哪些是非公共领域。哪些是介于公共和非公共之间,还有一个灰色地带。这里面也涉及到怎么界定公共领域的问题。你比如说大学生宿舍里能不能作为公共领域?这个就需要讨论了。

  律师:执法部门应受到媒体群众监督 但监督不等于侵权

  不过,合法是否就代表着合理呢?资深媒体人、国际传播学研究专家丁兆林认为,合不合理,要看监控的内容和用途是否符合公众利益。

  丁兆林:首要的一点是要回归到安装这些摄像头的目的本身,为什么会装这些摄像头?用的又是公众的资源和公众的钱,一定要去审核你做这个事情本身和用途是不是符合公众的利益。

  如今监控摄像头可以说遍布城市每一个角落,公园、道路、小区、宾馆、娱乐场所……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的方寸之间,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与公民对公共权力的监督,是否矛盾?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东海认为,监督不等于侵权。

  王东海:罪犯也有隐私权,有些少年、强奸罪都是不公开审理,就是考虑到受害人其他人的隐私权问题,像银行,酒店有公安局发的管理条例,摄像头的调阅必须经过公安部门批准,执法部门受到媒体群众监督是必然的,但是监督不等于侵权。

  王东海表示,在某些特殊条件下,公民的隐私权需要让位于公共利益,但目前,我国对损害隐私权的条件和尺度,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王东海:公共利益和损害(隐私权)之间的关系,法官有一个自由裁量权,由他来掌握这个限度。不是那么绝对,现有的法律上没有统一的标准和尺度。

  专家:视频涉及公权 应设立第三方认证

  丁兆林则建议,一旦视频内容涉及公共权力部门,应设立独立的第三方做出认证。

  丁兆林:公权力部门如果自身人员涉案的话,其它的人肯定是处于不利的地位了。如果涉及到证据,这些证据是怎么来使用,不能由利益相关人来决定该怎么用。涉及到公权力部门的一些行为,我相信应该由独立的第三方来做这样的认证,

  面对的争议,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昨天对此予以澄清,称禁止网上擅传公共场所监控视频,是为了保护公民的隐私,这与网络反腐和公众监督并不抵触。

  这位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说,对于一些腐败现象和违法嫌疑,并没有堵塞言路。普通公民没有侦查权,发现违法犯罪嫌疑后,可以依法向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举报,由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侦查和查处。如果网传的视频不是违法犯罪的直接证据,就会对其他公民构成诽谤,侵犯其他公民的名誉权。所以,反腐和进行公众监督,与保护公民隐私权、名誉权,一码是一码,不能以暴制暴,也不能以违法制违法。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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