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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新媒体时代,法官要做司法宣传者

2013年08月07日 13:24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在诉讼活动中,法官历来以职业裁判者身份出现,主要职能是惩罚犯罪和定分止争。但在新媒体盛行和司法公开的双重语境下,法官主持的以庭审为核心的司法活动具有了司法宣传的功能外延,而作为司法权最重要的施行者——法官,也被赋予司法宣传者这一新身份。

  在今年5月召开的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周强院长指出,新媒体时代,要突出工作重点,创新传播形式,切实提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的传播力和影响力,要将司法公开与司法宣传紧密结合,通过司法公开不断回应公众关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提升司法公信。

  传统媒体时代,案件通常要等到判决生效后,再由法院专职宣传人员和大众媒体介入宣传,法院宣传案件的自主选择性强。案件当事人对舆情的影响要通过传统媒体的推波助澜才能完成,酝酿周期相对较长。新媒体蓬勃发展的阶段,正值社会转型时期,新类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增多,当事双方矛盾冲突尖锐,案件审理难度大,法官在审判业务和司法作风方面稍有不慎,便可能被当事人点燃舆情。由此,不管是正面宣传报道还是负面舆情应对,司法宣传的起点已直接跃至审判乃至立案环节,而这些环节的主体——法官,便不可避免地要参与到司法宣传工作中来。从这个角度来讲,法官处理案件的过程,同时也是司法宣传的过程,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广大法官实际上同时履行案件裁判和司法宣传的双重职责。

  新媒体时代,法官的审判活动走入民众视野,审判过程就是对特定人群进行司法宣传的过程。新媒体迅猛发展的语境下,几乎人人掌握信息生产和发布权,人人都成为潜在的舆论领袖,所以法官审判活动面对的当事人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单纯的当事人,而是一个个潜在的信息发布平台和舆情引发点。案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成为司法宣传第一受众,其诉讼参与过程即是司法公正见证和感知过程。倘若当事人对法官的判决不满,往往会利用微博等自媒体在审判的任何一个环节第一时间发布信息,制造舆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虽然在绝对数量上并不多,却是舆情源头,他们的“民意”虽是“小范围的民意”,却是与本案“联系最密切的民意”,在可信度的选择上,公众必然会有所倾向,其他知名媒体和影响力人物的介入和“被借助”,往往使得舆情迅速扩散升温,从而引发“大范围的民意”,或影响司法审判,或破坏司法公信,甚至还会对我们法官带来严重的身心伤害。所以法官在处理个案过程中,不能忽视与每一位当事人的良性沟通,他们既是法官化解矛盾纠纷的对象,更是法官身体力行进行司法宣传的对象。

  在司法公开的当下,法官的审判活动主动走入民众视野,审判过程就是对不特定大众甚至全社会进行司法宣传的过程。在7月初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周强院长再次强调司法公开,要求各级法院不仅要敞开大门,还要创造利用好多元的司法公开载体;不仅要公开庭审过程和结果,还要公开裁判依据和理由;不仅要公开审理案件,还要公开其他审务工作。依法公开、主动公开、全程公开,让司法审判进入一个透明化、阳光化的时代,这将极大压缩谣言和误会产生的时间和空间,相信一次次的“有目共睹”会带来更多“众口一词”,从而引发更多社会民众的共鸣和公正客观的评价。

  如果把庭审和裁判文书在互联网等新媒体上充分展示,法官业务能力和司法作风置于不特定大众审视的眼光下,我们的法官准备好了吗?北京、上海、广东、河南等法院已做了积极探索,网络庭审直播和裁判文书上网正成为这些法院司法公开的一种常态。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则专设司法公开窗口,把辖区每天庭审案件的视频即时选看和回拨点看遥控器交给群众,把公平正义的感知机会和渠道主动创造给了民众。展示自信、积累公信,这需要勇气和决心。确保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最好的司法宣传,相信,只要我们长期坚持,必然会带来司法公信的提升。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要更好地进行司法宣传,还需在案件庭审和裁判文书等审判核心元素中,有意识增加新闻传播的色彩,符合新闻传播规律,才能实现最优的传播效果。比如在庭审中可以有意识的强化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因地制宜开展以案释法;刑事案件审理中,有意识增加不能有效控制自己的情绪所带来的得失分析;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关于商业诚信和守法经营等问题能多一些说理;在裁判文书中,能根据实际案情带来的警示和启示适当融入司法建议,让民众通过阅读裁判文书不仅了解该案情况,也能对生活中类似问题和行为增加有益的参考指引和规则防范。通过这些新功能的延伸,可以使每一个看似事不关己的案件增加与受众生活上的关联性、情感上的接近性以及对未来行为的可预期性。这样的司法公开,才不流于形式,才广接地气,老百姓才愿意接受。

  (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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