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严禁政府吸收公众资金违规集资
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昨天,江苏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系列举措规范对政府性债务管理,并明确,各市、县(市、区)凡出现债务数据严重不实、举借债务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等,将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责任。
《通知》明确,自2013年8月1日起,各地、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举借债务,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须报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经同级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
同时,实行土地储备机构融资规模控制制度。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应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核定土地储备融资规模,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按财政管理级次逐级上报至省财政厅审核。自2013年8月1日起,土地储备机构申请贷款的,必须提供融资规模控制卡。
并且,加强公益性项目信托理财融资和企业债券管理。
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融资行为。严禁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违规集资行为;切实规范以BT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行为,除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确需采取BT方式且有明细可行的资金偿还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项目外,地方各级政府一律不得以回购(BT)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注资行为管理;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做实政府性债务基础数据。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本级各行政和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按现行财政管理级次所辖下一级政府机构,按照财政部规定口径对本单位债务情况进行核实,凡属政府性债务的,全部纳入政府性债务管理范围。
同时,自今年起,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参照财政部风险指标体系和风险提示办法,对上一年度各级政府性债务风险进行核算,对已超过风险警戒线的地区,债务余额原则上不得增加,如确需新增债务余额,须报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上一年度政府性债务风险未超过警戒线的市、县(市、区),其下一年度债务增幅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地区生产总值增幅,且债务风险不得超过警戒线。各级政府必须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偿债准备金统一交由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本地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负责人。今后,各市、县(市、区)凡出现债务数据严重不实、举借债务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债务资金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违法或违规融资等情况的,将依照《江苏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苏发〔2012〕15号),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责任。同时,省财政在地方政府债券分配、土地储备机构融资规模核定、财力性转移支付等方面,将进行相应扣减。(记者 钱奕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