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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反垄断罚单 别忘了“没收违法所得”

2013年08月14日 11:32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8月12日,国家发改委针对黄金饰品行业开出首张反垄断罚单。按照发改委价监局要求,上海市物价局对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及老凤祥等部分金店的价格垄断行为,作出了罚款总金额1059.37万元的处罚决定(8月13日《新京报》)。

  这已是今年以来发改委开出的第4张反垄断罚单了。在这之前,发改委已对电子制造业、酒业、乳业开出了3张罚单,4次罚款额达14.83亿元。而对合生元、美赞臣、多美滋、雅培、富仕兰、恒天然等6家存在价格纵向垄断的乳粉生产企业开出的罚单更是高达6.7亿元。

  对于发改委的这一连串出击,坊间大多是叫好声,但也不乏质疑之声,主要集中在罚单是不是开得过轻、发改委的自由裁量权是否把握得当等问题上。在上述4份罚单中,针对酒业、黄金饰品业的罚款都是按照上年销售额的1%这一最低标准执行的,只有对少数乳企开出了3%至6%不等的罚单。为什么要选择最低标准执行呢?为什么就不能再多罚一点呢?还有,这些企业联手搞垄断经营,圈了消费者那么多钱,国家怎么能将巨额罚款往自己兜里一装就完事?

  说实话,作为一名消费者,我也特别关注上述几个问题,期待能有一个让大家满意的答案。但在仔细研究这些反垄断罚单之后,笔者发现了一个更让人不解的问题,那就是在这4份罚单中,除了对三星、LG等6家国际大型面板生产商没收了一定款项外,其他3张罚单都没有对违规企业的违法所得进行没收。

  而按照反垄断法第46条和第47条的规定,经营者无论是实施垄断协议,还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都应“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如果“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则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请大家注意,在法律条文中,“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之间用的是“并”而非“或”,这也就是说,执法部门在对违规者进行处罚时,首先应该没收违法所得,而且应该是全部,然后,再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罚款。难道说,大搞垄断经营的茅台五粮液、合生元等6家乳企,以及上海老凤祥等金店,就没有一分钱违法所得?

  反垄断法要求对违法企业“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并施,其目的非常明显,那就是要让违规者得不偿失,捞不到任何好处。如果只罚款,不去没收违法所得,那相关企业放出的“血”就有可能很少,甚至不及违法所得的一个零头,这样的罚单又有什么惩罚意义,又能震慑谁?譬如前几天上“榜”的6家乳企,近年来联手搞垄断经营,不断抬高进口乳粉价格,获取了惊人的暴利,不没收他们这些年的违法所得,仅进行罚款,岂不是太便宜了他们?人家说不定正暗自偷着乐呢。

  在此,我们要郑重提醒有关部门,在开反垄断罚单时,千万不要忘了“没收违法所得”,如果出现特殊的例外,那也要公开说明情况,以免老百姓“胡思乱想”。吴应海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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