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应保护个人隐私
2013年08月20日 11:34 来源: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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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互动(0) 目前,随着新媒体与传播技术的发展,不管是“私宅”还是公共场所,人们的各种私人信息几无“隐身”之处,随时可被偷拍、录像、监控,并通过论坛、微博等大面积曝光于天下。
检察日报评:公共场所一般是不特定第三人均可出入的社会场所,这就决定公共场所是人的集合,具有私人场域属性与隐私权保护需要。公共场所也包含私人空间,比如公厕、试衣间、酒店客房等公共场所特定部分,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使用的集体宿舍、办公室等,还有满足私人性质交往和其他行为的“拟制空间”。可见,公共场所隐私权同样不应忽视。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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