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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规定政府30日内批复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2013年08月26日 15:3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8月26日电 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今天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特别重大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关于调查权限,《征求意见稿》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根据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进行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有关单位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征求意见稿》要求,对于中央企业发生的重大事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为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同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牵头组成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参加的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征求意见稿》指出,事故调查组应当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采取封闭现场、封存资料等措施保护事故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征求意见稿》明确,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包括: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含医疗费用(包括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善后处理费用,含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赔偿费用;财产损失价值,含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征求意见稿》强调,根据事故原因分析,确认事故为责任事故的,事故调查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确认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是直接责任者;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是领导责任者。

  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对于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征求意见稿》要求,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征求意见稿》规定,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按照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央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按照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征求意见稿》提出,事故处理的情况由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人民政府的授权向社会公布。除依法保密的内容之外,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政府网站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全文公开。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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