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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大幅提高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法定赔偿额上限

2013年08月26日 21:5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社北京8月26日电 (记者 郭金超)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6日继续审议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三审稿大幅提高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定赔偿额上限,将现行商标法规定的上限由五十万元人民币提高至三百万元。

  为加大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此前提交审议的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将现行商标法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定赔偿额的上限,已由五十万元提高到二百万元。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谢经荣介绍说,有些常委委员提出,法定赔偿额还应再适当提高。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法定赔偿额的上限,由二百万元提高为三百万元,不设下限。据此,草案三审稿作了相应修改。

  草案三审稿还进一步调整了审查商标案件的基本时限。二审稿曾对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商标争议案件的基本时限,按不同案件分别规定为六个月或九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分别延长六个月或九个月。

  谢经荣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商标案件多、审查人员少的矛盾十分突出,近期难以改变。经过近年来的努力,目前商标案件的平均审查时限,只能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分别控制在十二个月或十八个月内,多数案件确实难以在草案二审稿规定的六个月或九个月的基本时限内完成。“而如果多数案件要按延长时限办理,会使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变成一般情况,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建议适当延长审查商标案件的基本时限。”

  谢经荣表示,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考虑到既要从严控制商标审查时限,提高审查工作效率,又要使法律的规定切实可行,建议在保持总的审查时限不变的情况下,对商标审查的基本时限作适当调整。

  因此,三审稿将基本时限作了调整,即分别由六个月或九个月调整为九个月或十二个月;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的实现,相应由六个月或九个月调整为三个月或六个月。

  另外,三审稿还加大了对有违法行为的商标代理机构的处罚力度,指出商标代理机构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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