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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规定国家公职人员不得担任行业协会要职

2013年08月28日 16:48 来源:深圳新闻网 参与互动(0)

  经过3年多的起草,《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昨日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初审。《条例》在行业协会去垄断化、行业协会去行政化、行业协会的监管等多个焦点问题方面作出规定。

  《条例》考虑到目前对行业协会设立完全不做数量限制尚不具备条件,《条例》规定,同级行政区域内已设立的相同行业协会少于3家,以引入行业协会适度竞争机制,给政府相关部门在转移职能、购买服务时从优选择创造可能。

  同时,《条例》还简化了行业协会设立的程序,设立行业协会不必挂靠业务主管部门,而是直接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条例》对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或秘书长等要职人员任职条件及责任作出规定,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任职,消除目前部分行业协会存在的“政会不分”的问题,规范行业协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工作人员进行的关联交易等行为。

  为加强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条例》建立了行业协会综合评估和年检制度。《条例》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建立行业协会等级评估制度,对行业协会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开展行业协会年度检查工作。行业协会应于每年5月底前向登记机关报送上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接受年度检查。(深圳晚报 记者 陈莉)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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