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继续对日韩新台双酚A实施反倾销措施
中新社北京8月29日电 (记者 石岩)中国商务部29日晚间公布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定,确定继续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该类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
双酚A是一种有机化工产品,可用来制造聚氯乙烯热稳定剂、增塑剂、橡胶防老剂、农用杀菌剂、油漆、紫外线吸收剂等。
商务部于2007年8月29日发布该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应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申请,商务部于2012年8月29日发布该年度第4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经调查,商务部认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同意,商务部决定自2013年8月30日起,继续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72300。该税则号项下的双酚A盐不在调查范围之内。(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