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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局: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取消部分行政许可项目

2013年09月06日 17:02  参与互动(0)

  中新网9月6日电 据法制办网站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国家铁路局负责人就《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答问时指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取消了《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设定的部分行政许可项目。

  该负责人指出,《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47号)规定,由交通运输部管理,承担铁道部的其他行政职责,负责拟订铁路技术标准,监督管理铁路安全生产、运输服务质量和铁路工程质量等。据此,条例规定: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以下为答问全文:

  问:为什么要制定出台《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答:铁路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国家高度重视铁路安全工作。早在1989年,国务院就制定公布了《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又对该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对于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铁路建设和运营的快速发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保障铁路安全的新形势、新要求,需要修改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铁路建设质量安全是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基础,但《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缺乏对铁路建设的规定,需要补充;二是近年来高速铁路的发展对铁路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在立法中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三是根据铁路政企分开和国务院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需要对《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不适应改革要求的规定进行调整。《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即是在总结《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实施经验基础上起草制定的。新条例涵盖了铁路建设质量安全、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铁路线路安全、铁路运营安全等铁路安全生产的主要领域和重要管理制度,是铁路安全管理的综合性法规。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必将有力地推进铁路安全管理,更好地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铁路安全发展。

  问:今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实行铁路政企分开,组建国家铁路局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不再保留铁道部。请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对于铁路安全管理体制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47号)规定:将铁道部拟订铁路发展规划和政策的行政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组建国家铁路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承担铁道部的其他行政职责,负责拟订铁路技术标准,监督管理铁路安全生产、运输服务质量和铁路工程质量等;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依法对中国铁路总公司进行行业监管。据此,条例规定: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问: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是本次机构改革的一大亮点,请问条例在这方面有哪些突破?

  答:首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取消了《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设定的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如: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认定,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审批等。

  在取消上述行政审批项目的同时,条例对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进一步强化了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从事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取土挖砂等活动,以及在铁路线路两侧1000米范围内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还规定要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进行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以及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等活动的,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在铁路运营安全方面,条例进一步补充完善了要求铁路运输企业保障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的相关规定。

  问:铁路建设质量是铁路运输安全的基础和前提,请问条例在保障铁路建设质量安全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作为铁路安全管理的综合性法规,条例在总结铁路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保障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和主要问题,设专章对铁路建设质量安全作了规定:一是规定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二是明确铁路建设各参与方的质量安全责任,规定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三是要求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四是规定铁路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质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五是明确规定铁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工期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要求铁路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建设工期;六是严格竣工验收制度,规定铁路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问:近年来我国高速铁路发展较快,在为广大人民群众带来出行便捷的同时也提出了如何加强高速铁路安全管理的问题。请问条例在保障高速铁路安全方面规定了哪些制度措施?

  答:高速铁路技术密集,运行速度快,对安全保障有更严格的要求,一方面要严格执行铁路安全保护的一般规定,另一方面也要针对高速铁路安全保护的特殊需要建立完善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充实了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规定:一是根据高速铁路建设对工程地质条件的严格要求,规定对高速铁路建设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制度,以保证工程地质勘察质量;二是为确保高速铁路运行安全和沿线社会公众人身安全,经研究论证明确了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并要求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实行全封闭管理;三是针对地下水开采造成的地面沉降危及高速铁路运行安全的突出问题,明确规定高速铁路线路两侧各200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在此范围外的地面沉降区域,抽取地下水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应当设置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在这里,还要特别提醒旅客朋友们不要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吸烟所产生的烟雾会直接危及列车正常运行,并造成安全隐患,条例对此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问:正如前面介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是在《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基础上修改形成的,请问新条例在完善铁路运输安全保障措施方面还作了哪些规定?

  答:《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总结实践经验,适应铁路运输和建设发展对立法的迫切需求,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补充完善了对有关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规定:一是增加规定对存在安全性缺陷的铁路机车车辆及其他专用设备实行召回制度,由设备制造者负责召回缺陷产品并消除缺陷;二是适应电气化铁路发展对用电安全保障的需要,增加了对铁路运输用电保障以及防止超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危及电力接触网安全的规定;三是增加了禁止干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保障铁路无线电指挥调度系统安全畅通的相关规定;四是增加了实施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的有关规定;五是增加了危及铁路安全的禁止性规定,如禁止违规操纵列车紧急制动设备,禁止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禁止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方式强占列车等;六是增加了对铁路监管部门的职责规定,要求铁路监管部门对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企业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建立企业违法行为记录和公告制度等。

  现在,距离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还有4个月的时间。贯彻实施好条例还有大量准备工作要做。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及各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铁路运输、建设、设备制造维修等各相关企业都要抓紧部署落实有关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的各项措施。要把宣传贯彻条例和当前正在深入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宣传贯彻条例,建立健全铁路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和保障安全的各项措施。抓紧整改解决安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形成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更好地推动铁路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编辑: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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