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频陷垄断窝案 不具定价权却成“二政府”(2)
自律缘何成“自肥”
记者调查发现,与单一企业的垄断案件相比,行业协会存在难查、难罚、难追责的特点,其促成垄断的手段也较为多样。
一是利用协会限价格、限促销、限竞争对手。上海黄金“协会价”2001年出炉,实施10余年之久。其核心就是大企业限价,避免中小企业促销降价。
二是利用协会背景保价。行业协会的主管单位往往与物价、工商等部门平起平坐。行业协会“半官半商”,更作为龙头企业经营人员的“养老单位”,往往沦为其保价的工具。
三是利用社会团体出面减少罚责。浙江富阳造纸协会、浙江慈溪建设工程监测协会及上海黄金垄断案中,对协会这一社会团体的罚额最高仅为50万元。以湖南保险协会垄断“窝案”为例,仅郴州保险协会旗下企业收取的保费就高达3亿元,手续费1394万元,但事后仅被罚45万。
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反垄断执法处处长曹红英此前表示,行业协会具有天然的联合行为的特点,因此往往隐含着排除、限制竞争的可能。一般来说,当行业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矛盾时,协会很可能偏向成员和协会的局部利益。特别是行业内一些大企业,会利用它们在协会中的主导地位,组织行业内经营者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这时协会就成了经营者进行联合和达成协议的场所。
警惕协会成为“价格托拉斯”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史际春认为,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数量远少于企业,但其市场作用重要。部分协会“分割销售市场”的做法限制或损害了竞争秩序。“行业协会的主要功能是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必须依法发挥管理社会事务作用。”史际春说。
专家认为,我国对行业协会长期采取“挂靠式”管理。一方面,“一业一会”易被大企业控制,处罚却较轻。另一方面,协会多与主管部门存在挂靠关系,导致其“非官非商、亦官亦商”,价格职能及身份畸形。
比如,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还曾控股建立“黄金珠宝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为日进斗金的“经营主体”。早在1998年,国务院就发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反者如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上,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组织垄断协议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提请撤销登记。法律人士表示,可明确这一“极刑”的适用条件、涉案金额,加大反垄断判例的威慑力度。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玉平认为,罚额有限已凸显完善制度、加强监管力度的必要性,仍需防范反垄断调查事后不了了之。全国工商联等已多次呼吁出台《行业协会商会法》。专家建议,需早日摘掉各种协会的“二政府”帽子,明确其资金来源和行为边界,才能防止其沦为垄断机构。(记者 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