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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国务院:不得以备案审定形式变相设行政许可(2) 查看下一页

2013年09月27日 07:40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设定行政许可应广泛征求意见

  通知同时要求,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和审查机关都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

  起草单位对拟设定的行政许可,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组织、企业和公民的意见,同时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意见。

  通知强调,起草单位向国务院报送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时,应当附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论证材料、各方面对拟设定行政许可的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以及其他国家、地区的相关立法资料。

  论证材料应当包括:合法性论证材料、必要性论证材料、合理性论证材料,重点说明拟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属于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企业和个人自主决定以及其他管理方式不能有效解决问题,以及拟设定的行政许可是解决现有问题或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有效手段的理由。

  此外,国务院法制办应当对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拟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严格审查论证。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公开征求意见的材料应当就拟设定行政许可的理由作重点说明。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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