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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以上国土部门应建立环境预警制

2013年10月10日 04:58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县以上国土部门应建立环境预警制

  据新华社电 国土资源部日前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了《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3年11月8日。

  征求意见稿旨在加强地质环境监测管理,规范地质环境监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从事地质环境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行业有关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能力的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相应的地质环境监测工作。

  征求意见稿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地质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制度,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信息,及时公布地质环境预警预报信息。相关部门在公开地质环境监测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地质环境监测信息进行审查。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地质环境监测信息。

  此外,征求意见稿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地质环境预警预报制度。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发现地质环境显著变化或者监测数据异常的,应当分析原因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应急调查,对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采取相关措施的建议,并依照有关规定发布地质环境预警预报信息。

【编辑:卢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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