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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河北官员涉性骚扰女大学生村官被免 纪委称无证据(3)

2013年10月20日 08:41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0)

  “性骚扰在我国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目前最大的困惑是举证难,如果能够搜集到证据,也只能是赔礼道歉、挽回影响、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谈不上量刑。”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旭说。

  2005年12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开始实施,性骚扰首次进入我国立法者的视野。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此后,我国各地在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中,对性骚扰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2008年9月25日,河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带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肢体行为、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制定相应的调查投诉制度,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陈旭表示,目前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性骚扰”行为的规定非常原则化,操作层面上没有实质意义,在司法界很难搜集到成功的案例。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说,政府官员有非常明确的官员职业道德要求和从政道德要求。官员应该对自身的思想、行为有一个更高的标准。“如果官员对他人进行‘性骚扰’,应该受到严格的惩处。”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竹立家认为,政府公务人员对他人进行性骚扰,不仅涉及民事侵权案件,更关系到党风党纪。“尤其是领导干部对下属进行性骚扰,是对党的形象、政府形象、领导干部形象的严重破坏,是严重的违纪。纪委应该在党纪范围内对这个问题进行处理,如果性质严重,必须开除。”(实习生 王雪丽 记者 文静)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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