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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管好用好资源性资产放活经营性资产

2013年10月21日 09:29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在深化改革中巩固和完善这项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科学认识公有制为主体

  用传统方法判断公有制是否占主体,主要看公有经营性资产占社会经营性资产的比例。通常把国有和集体独资企业资产加上股份制经济中属于国家和集体的资产总额视为公有资产。这种方法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对各种新型公有制企业的资产计算方法不科学;二是把公有资源性资产排除在外。改革开放以来出现大批以公司制为实现形式的新型公有制企业,在推动社会资本发展生产力中发挥了主导作用,有理由将其全部资产计为公有资产,而不是只计算国有和集体股份。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明确规定,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等资源性资产在不同范围分别实行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其中城市建设用地、农业用地和已探明矿产资源可采储量属于现实生产资料,可以估价。目前全国经营性资产总价值大约有100万亿元左右,公有资源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占社会总资产比例在90%以上,优势不可动摇。

  优化多种资产配置方式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论是资源性资产还是经营性资产,均应实行以市场为基础的配置方式,具体做法可以有所差异。第一,实行资源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分类管理。国有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其使用权、经营权应无保留地交给企业;非国有经营性资产的完整产权属于各类市场主体。第二,规范两类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流转。国有土地配置一般只转让使用权,不转让所有权;当国家征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时,所有权从集体转让给国家,要给予合理补偿。经营性资产配置一般都是通过交换来实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让。第三,注意两类资产配置受政府干预和市场调节力度差异。资源性资产配置严格受到国家法律和政策的约束,国有资源性资产的初次配置可以直接采用行政手段,再配置则主要受市场调节;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主要以市场调节为主。经营性资产配置也要遵循国家法律和政策,但是初次配置和再配置都以市场为导向,通过交换来配置。

  管好用好资源性资产

  长期以来,资源性资产被排除在公有制为主体之外,过于强调国家控制经营性资产数量。这样在理论上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是不全面、不完整的,在实践中对巩固和完善这一基本经济制度也不利。政府该管的资源性资产没有充分管好,不该管的某些经营性资产又管得太多。目前公有资源性资产管理和使用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有的地方盲目圈地,不合理改变土地用途,造成土地大量闲置;有的强制低价征收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然后高价拍卖,不给失地农民以合理补偿;一些矿产资源乱采滥挖,采富弃贫,低价出口,既浪费资源,又污染环境。针对这些问题,国家和集体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管好用好资源性资产,让它更加合理有效地造福于人民。

  放开放活经营性资产

  目前国有企业在能源、基本原材料和重要装备制造业等行业依然保持明显的资产优势,这种优势同铁路、航空、远洋运输、金融等产业的国有经济优势结合起来,足以形成有效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多年来,国有企业特别是央企总体保持良好发展势头,理应倍加珍惜。在市场经济中,经营性资产的归属比例取决于不同经济成分以市场为基础配置资源并实现增值的状况。各种主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在全社会经营性资产中究竟占多大比例适宜,最终要由生产力发展要求和市场竞争来决定。目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潜力很大,应进一步拓展其发展空间,在经营性领域不必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在市场调节下充分放开放活经营性资产,有利于进一步增强我国综合国力,改善人民生活。(郑志国)

  作者系中共广东省委党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所教授

【编辑:白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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