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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股份合作公司应做真正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

2013年10月24日 16:20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参与互动(0)

  深圳市委市政府日前发布《关于推进股份合作公司试点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试行)》,通过一系列重要的新举措解决长期困扰与束缚深圳股份合作公司发展的问题。

  在特定历史时期和特定时代背景下产生的深圳股份合作公司,主要依靠垄断性的土地资源在经济发展中迅速形成强大的经济实力,为深圳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做出过重要贡献。但是,随着深圳社会经济发展,股份合作公司暴露出越来越多的现实问题,这些问题已经越来越阻碍其未来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总体上来说,深圳股份合作公司是比照《公司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而来的,具有《公司法》意义上公司制的形式特征,但是,由于其具有两个特殊属性:社区性与合作化,致使其无法按照《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进行实质性运作。社区性是指股份合作公司与所辖的原村(现社区或城中村)所具有的地缘关系、宗族关系、历史关系和文化传统关系,其目前的经济利益关系主要体现在二者共同占有的土地资源上。社区性决定了股份合作公司在设立时必然要采取合作化,并在随后的发展中惯性地保持和沿用其合作化。合作化是指股份合作公司在运作与治理模式中不是采取《公司法》上的公司“资本多数决”的方式,而更多地体现出平均主义和集体主义色彩,也表现出具有较强的排外性和封闭性。深圳股份合作公司的社区性和合作化致使其在发展过程中突出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公司治理不完善、单一的产业发展模式(即出租经济)以及与所辖的社区或城中村形成一种共同体关系(经济、福利与治理)。

  深圳股份合作公司的未来发展定位应该是逐渐转变为《公司法》意义上真正的公司制,即去社区性和合作化。这里面的关键因素在政府。从市场主体地位角度而言,股份合作公司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独立的企业法人,因此,政府本不应该对其进行直接、微观干预。但是,由于历史、现实与经济利益因素,股份合作公司与所辖社区(城中村)形成共同体关系(经济、福利与治理),直接影响着人数众多的社区居民和股东的利益,进而直接影响着基层社会的稳定,因此,政府又不得不对股份合作公司进行直接、微观干预。

  从长远利益出发,政府应回归自身职能,股份合作公司应转变为真正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但是,在促进股份合作公司实现未来发展定位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相互交织、错综复杂,触一利益而牵动全身,既不能完全依赖政府的传统权威和权力,也不能完全依赖市场的价格调节机制,而应倾向于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相互信任与合作。政府要适时发挥应有的作用和调整其合理的定位,对于股份合作公司要做到“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在继续坚持对股份合作公司适度监管与扶持的基础上,政府应逐渐淡化行政干预角色,从以监管为主转化为以引导为主,逐步将政府意图固化为法律依据和公司章程条款,完善其公司治理。从长远看,政府要放弃对股份合作公司的行政干预,而应全面、彻底接管社区(城中村)的社会事务管理职能和投入,以法律、税收等手段进行调节,促使股份合作公司成为《公司法》意义上真正的商事主体,依法依规经营,实现稳定、持续、健康发展。(张继海)

  (作者系深圳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 经济学博士)

【编辑:白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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