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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规定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须报告市人大

2013年10月28日 11:00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今后,深圳市政府预算、重点建设项目、区域规划、市树市花等事项均需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昨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规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政府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查处违法建筑情况、住房保障计划执行情况等作为新增事项,均须向人大报告。

  人大常委会重要职权增加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于1994年制定,分别于2000年和2007年进行了两次修正。但随着近年来一些重要国家法律的修改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有规定中的一些内容已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实际。同时,对重大事项的范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以及决定作出后如何监督执行也需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增强可操作性。

  “修订草案对重大事项范围进行了重新界定,排除了通过立法和监督可以规范和解决的事项。同时,借鉴外地成功经验,将重大事项划分为三类:一类是应当作出决定的事项,一类是应当报告的事项,一类是应当备案的事项。”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刘渤说。

  记者注意到,在原先的基础上,本次修订新增了一批需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和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在应当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中,新增了“市委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和“民政、民族、侨务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在应当报告的事项中,则新增了一些切合深圳实际的事项,比如查处违法建筑的情况、住房保障计划的执行情况、市政府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等。

  5名人大常委可联名提议讨论重大事项

  除了对重大事项进行重新梳理和界定,本次修订的重点是对重大事项讨论决定程序及后续监督执行作出细致和具体规定。修订草案规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提出。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交由相关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告。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将议案、报告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刘渤说,市人大常委会在收到议案、报告之日起两个月内,须进行讨论,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决议草案、决定草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委会会议讨论后交付表决;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也可以经两次以上常委会会议讨论后交付表决。

  规定还特别强调,市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提出议案或者报告,以及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执行,对提出的讨论意见不研究处理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以及其他方式实施监督,并依法追究有关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记者 张玮)

【编辑:白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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