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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特殊困难家庭直管非住宅用房租金可再减两成

2013年10月29日 14:32 来源:厦门日报 参与互动(0)

  近日,市国土房产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联合颁布《关于直管非住宅用房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直管非住宅用房的租赁管理,执行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

  腾退有困难

  可有最多半年过渡期

  我市直管非住宅用房租金每三年调整一次,今年6月1日起执行新的租金标准,进一步与市场接轨。《意见》指出,直管非住宅用房承租人自主经营的,承租人在新一轮合同期未续签租赁合同或租赁协议并要求退租,在规定期限内腾退有困难的,市公房管理中心可给予3个月至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按原租金标准收取租金,过渡期满必须无条件腾退房屋。过渡期满未腾退的,依市场评估租金标准追缴市场租金与原租金标准差额部分。国有集体老企业承租的直管非住宅用房在1990年前已改作职工宿舍,现仍由本单位职工居住使用的,市公房管理中心可按照公房住宅租金标准计租。

  若承租人承租店宅(包括原住宅改为非住宅),与其同住的直系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低保优抚对象的,经承租人申请,并由有权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市公房管理中心审核,报市国土房产局和市财政局审批,租金可在原有优惠基础上,再给予减免20%。

  四种情况

  可暂按原租金标准计租

  此外,承租人与营业执照登记的法人代表(经营人)为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关系的,经申请审批后,承租的直管非住宅用房可视同自营,按照市场评估租金标准的70%计租。如确因特殊原因需扩大到兄弟、姐妹等非直系亲属的,经申请审批后,可视同自营。

  《意见》还提出,在本轮租赁期内可暂按原租金标准计租的主要有四种类型,包括用于直管公房抢险抢修物资存放及直管公房管理服务用途的;经有权机关批准由使用人认养的历史风貌建筑,且认养合同未约定租金或租金约定不明确的;直管公房已被拆除尚未补偿,需要依原租金暂时延续租赁关系的;因历史原因,公房租赁标的物不是房屋,而是空地的。 (记者 梁辰)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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