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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女小贩状告公安案续:母女俩二审获赔五千元

2013年11月09日 15:58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二审法院认为,将幼童一并带回派出所是基于其需要父母照顾,但安置在羁押场所长达22小时30分,给其精神造成一定损害

  备受关注的女小贩与城管街头冲突一案,有了新的结果。继女小贩阿燕诉城管案一二审败诉之后,阿燕与女儿小欣诉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分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案,二审获得部分改判。

  广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海珠警方在当时情况下对阿燕实施强制传唤合理合法,但将其女儿带回派出所一并安置在羁押场所内,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判令海珠警方赔偿小孩精神抚慰金5000元,但驳回阿燕其他上诉请求。

  今年3月6日下午,在广州市海珠区客村立交附近,温州籍女小贩阿燕与海珠区城管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后事件升级,海珠警方实施强制传唤措施,将阿燕夫妇及其随行的2岁女儿小欣一并带回派出所进行处理。

  事后阿燕与女儿以警方违法限制人身自由为由,向海珠区法院提起诉讼,索赔精神抚慰金等8万余元。海珠区法院一审驳回了两原告起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二审宣判。二审法院认为,海珠区警方在对阿燕实施强制措施一事上合法且合理。但是在对于其幼女的处理上有不妥之处。

  具体来说,幼童年龄很小,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活无法自理,阿燕也表示在广州无其他亲属代为照顾。故警方将其一并带回派出所,只是基于其需要父母照顾的因素,而非传唤。在此期间警方亦对小欣做了必要的照料。

  但海珠区警方将小欣带回派出所后,将其与阿燕一起安置在羁押场所长达22小时30分,该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给小欣的精神造成了一定损害,依法应予赔偿。

  二审法院结合该案的实际情况,酌定判处海珠区警方赔偿小欣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驳回阿燕的其他诉求。(记者 董柳)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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