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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追究治水过程的地方行政责任不可或缺

2013年11月11日 09:37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近日,河源出台的东江水环境保护考核办法,建立了一个治水追责的表率。根据当地出台的《关于东江水环境综合整治绩效评价及奖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凡是对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不力,甚至造成水环境质量下降的,市委、市政府将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整工作岗位等方式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一旦落实,治水不得力的县级领导将有可能被停职,甚至有媒体称《意见》是“史上最严水环保考核”。

  众所周知,东江是我省重要饮用水源。河源市方面自从今年以来已经多次整治东江水,包括清理附近污染大的企业、养猪场等措施,治水决心不可谓不大。这次《意见》将河流划分到县,而且就治水问题追责到县级领导,在全省实属首次。要有效治水,这只“手”的确需要再伸长一点。因为治水不单是污染后的水质治理,更重要的还是在事前杜绝污染源。重污染企业是如何获批的?为什么允许建立在河流上游?平时监管为什么缺位?这些都是相关县级单位需要回答的问题,也应该被纳入到追责范围内,这才能从源头上控制水质,倒逼出一个“以民生和环境论英雄”的合理行政体制。

  追究治水过程中的地方行政责任,理应是不可匮缺的程序。东江治水有了机制创新,广东人的母亲河珠江治水方面是不是也该有所启示?珠江流域周边城市不妨学学河源治水,多一些系统治理思维,多问几个为什么,为什么水质久治不愈?追责机制是否健全?(雅婉)

【编辑:白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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