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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打破垄断需将国企纳入反垄断法调整范围

2013年11月13日 09:44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想真正打破垄断,必须彻底割掉反垄断法的尾巴,以专门的法律取代反垄断法原则性的规定,让国有企业的职责更加明确,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更加透明

  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这一改革发展的大方向符合市场经济的深刻内涵,为我国未来经济的发展指明了道路。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市场经济从来都不会一蹴而就。中国的市场经济是在审批经济基础之上逐步发展起来的,审批经济的最大特征就在于,政府以行政许可管理国家资源。发展市场经济首先要打破行政许可垄断,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既要消除思想观念上的障碍,同时又要尽快完善现行的法律制度,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

  我国反垄断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这项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几乎废除了反垄断法的“武功”。

  众所周知,在我国国有经济的比重依然很大,“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就意味着排除了我国反垄断法关于反垄断的禁止性条款。换句话说,只要是“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无论其资本并购还是签订具有垄断性质的协议,其行为都不受反垄断法的约束。事实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主管部门曾经对国有垄断企业的价格行为多次发起反垄断调查,但最终都不了了之。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局面,就是因为我国反垄断法网开一面,对“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给予特殊保护。虽然反垄断法规定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但是,由于这些国有企业的负责人都有行政级别,他们的经营行为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商品和服务直接由政府定价,因此,这些企业实际上处于反垄断法管辖之外。

  此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主管部门试图对中国电信行业普遍存在的移动通信国内漫游费举行价格听证会,通过听取专家的意见调整中国移动通信国内漫游费的价格标准,但由于国有通信经营企业根本无法按照电信条例的规定提交详细的经营成本审计报告,因此,移动通信国内漫游费价格标准调整听证会实际上变成了反映社会各界呼声的咨询会。虽然最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主管部门充分听取移动通信主管部门和国资委的意见,适当调整了国有通信企业移动通信国内漫游的资费标准,但整体而言,移动通信的价格依然居高不下。

  解决我国市场中存在的垄断问题,必须首先把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纳入到反垄断法调整的范围,让国有企业真正参与市场竞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对于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企业,可以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他们的行为,明确他们的定价策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譬如,可以通过大幅度修改铁路法,进一步明确铁路经营的战略目标,明确铁路价格制定的基本程序和价格构成,明确铁路经营企业的治理结构及其管理模式,明确铁路经营企业在推动铁路技术进步方面的特殊职责。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铁路行业的快速发展,也只有这样才能让民营资本放心进入中国的铁路行业,与国有企业开展公平竞争。

  可以这样说,要想真正打破垄断,必须彻底割掉反垄断法的尾巴,以专门的法律取代反垄断法原则性的规定,让国有企业的职责更加明确,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更加透明。(乔新生)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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