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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村民自治制度执行乏力致村官敢犯错

2013年11月14日 08:48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群众办证、开证明,几天甚至一两个月盖不到村委会的公章;村领导将公章拿回家交由老婆保管……这是海南万宁市后安镇金星村今年7月以前存在的怪象。据《人民日报》报道,这些只是万宁市农村“两委”干部庸懒散奢贪现象的一个缩影。针对村官“小错不断”而得不到有效监管的问题,万宁出台问责办法,并取得了成效。

  都知道,官僚主义作风在官场上挥之不去,其实,这种官僚做派在基层政府演绎得更为过分。有的官越小,越摆谱,越喜欢将权力运用到极致。许多“小错不断”的村官认为只要“大错不犯”,就没人管,就可以专横跋扈。譬如,村官变身为“村霸”,或沦为“黑老大”的报道,我们就时有所闻。

  从表面看,某些村官滥用职权、小错不断而难以受到惩治,既有山高皇帝远、监管难深入的客观原因,也有村民维权意识相对薄弱的主观原因。但是细究起来,恐怕也与这些地方的村民自治制度贯彻落实不力,不无关系。假如村民们对村官的违法乱纪行为深恶痛绝,完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十六条,联名提出罢免当事村官;此外,也可以根据该法律,在换届选举时不再支持当事村官。

  换句话说,问责犯错误的村官,村民自己就可进行。相关法律条款,村官与村民们应当都明白。之所以有些村官敢于无视法律,想必是因为有权力靠山,有权力在干预法律。比如2011年6月,《法治周末》报道,江苏灌南县尹荡村4000余名村民的选举权遭到了挑战:他们选下去的原村委干部,仍然干着,且得到了镇领导支持;他们选出来的村官却只能做闲杂之事,沦为“傀儡”。在福建沙县洋坊村,则出现过一名“扳不倒的村官”。

  村民自治制度在某些地方执行乏力,无疑会使得一些村官敢犯错。在此背景下,万宁市专门针对村官制定问责措施,显得很有必要。当然,鉴于法律规定,村委会成员由村民直选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那么,万宁市的村官问责制必须遵守上位法,首先通过党纪政纪和相关法律来查处相关村官。在免职方面,不妨引导村民动用联名罢免权,使基层民主在实践中得到演练,以提高村民自治的成色。村民自治水平上去了,村官滥权怪象便会迎刃而解。(椿桦)

【编辑:白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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