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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专家:“法治”是贯穿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内在逻辑(4)

2013年11月14日 09:51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在十八大报告中已经讲过,这次公报专门提出来,背后肯定有具体配套措施,要求司法改革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将进一步理顺法院与检察院外部关系作为重点

  记者:第三句话,受到了最多的关注,指向也最具体,您怎么评价?

  李林: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在十八大报告中已经讲过了,这次公报专门提出来,背后肯定有很多具体配套措施。我的理解是,这要求我们的司法改革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将进一步理顺法院与检察院的外部关系作为重点。

  记者:外部关系指的是什么?

  李林:过去,我们的司法地方化比较严重,那么地方的政府、企业、媒体等方方面面都能干扰影响司法。我认为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改革关键词,在下一步的改革当中,比如大家探讨的地方人、财、物管辖问题上,能不能省以下法院由省一级来管,省一级的由中央来管。

  记者:具体的改革已经启动了吗?学界对此有没有一个方向性的预判?

  李林:据我了解,相关部门的调研早在去年就已经启动,这次提出来,是有充分准备的。如果按照学界探讨的,省法院来管省以下法院的人、财、物,那么地方上利用人、财、物等外在因素来干预司法的条件就不存在了,包括在法院院长任命、法官的认命提拔上,可能从各方面的干预都会减少。我认为仅此一项意义就会非常大。

  我想这些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出来时,就会有明确的方向了。

  记者:按照刚才的逻辑,第四句话,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不是指的理顺司法系统的内部关系?

  李林:应该是这样。我理解,这主要针对司法的行政化和官僚化问题。要求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就是内部怎么做到有权有责,独立行使相关权力,同时认真负责地承担相应责任。

  具体而言,包括法官、检察官的分类管理,它们是不是要和一般的公务员进行一些区分?法院、检察院内部的审判、检察人员,要不要和院内其他行政人员做一些区分?这些我认为都是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很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这方面,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个《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我认为这是法院系统健全权力运行机制的具体举措,意义是非常大的。

  从司法角度如何实实在在地让每一个人在案件中感受到公正的阳光和温暖,是从另一个角度反映了我们的法制化进程,反映了我们司法改革的新的诉求

  记者:最后一句话,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主要指的是哪些方面的工作?

  李林:这句话的意义是非常大的,内容也非常多。它把宪法和党章规定的尊重保障人权,落实到司法保障上。按国际惯例,一项权利,之所以能称为人权,就是要能够通过司法救济途径得到保障的,凡是不能通过司法救济手段保障的,都不能称为人权。全会公报把这个内容提出来,我认为这是抓住了人权保障的重要环节和最后的底线。

  具体而言,包括刑诉法修改后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以及在户籍制度上的改革等问题,都贯彻了大量司法保障人权的内容。

  记者:这项工作看起来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为什么会在公报中特别提出?

  李林:从司法角度如何实实在在地让每一个人在案件中感受到公正的阳光和温暖,我认为这是从另一个角度反映了我们的法制化进程,反映了我们司法改革的新的诉求,这句话提出来,摆在三中全会举世关注的这样一份文件中,它的意义是非常重要的。

  记者:那么您认为,在改革的进程中,是否会有先后缓急之分?哪项内容会成为突破口?

  李林:肯定会有先后缓急。我个人认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应该是一个突破口,就是刚才说的第三句和第四句内容,因为司法体制改革已经比较成熟了,准备工作比较充分。从公报的内容安排看,它应该是一个突破口,是这五句话中的重点。(记者范传贵)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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