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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单位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2013年11月18日 10:23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记者日前从沈阳市残联获悉,将于明年5月1日施行的《沈阳市残疾人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残疾人提供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条例》指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其差额人数和本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过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其超出比例安排的残疾人所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统筹部分,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据了解,《条例》经沈阳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将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三十一条,从资金保障、医疗及康复服务、教育权益、就业、文体生活、社会保险(放心保)、社会救助、公共服务、无障碍环境等方面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目前沈阳市共有38.4万残疾人。近年来,沈阳市残疾人事业得到较快发展。沈阳市城镇3.1万余名残疾人实名制就业,8个区域性托养康复中心相继建成投入使用,4.6万余名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记者石庆伟、汪伟)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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