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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报:制度上保证经济社会运行的公平性

2013年11月18日 16:19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参与互动(0)

  在新一轮经济社会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有必要将社会公平与正义作为基本的改革原则,将是否公平作为衡量改革成败的重要准则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公平”一词共出现了20次之多,涉及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等多个方面的内容。事实上,《决定》论述公平的地方远比该词出现的频率多得多。

  管子曾说过:“天公平而无私,故美恶莫不覆;地公平而无私,故小大莫不载。”人类社会是在追求公平的过程中不断前进的,这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我们所强调的社会公平,包含了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等多方面内容。其中权利公平是指公民的权利不因职业和职位的差别而有所不同,其合法的生存、居住、迁移、教育、就业等权利得到同等的保障与尊重;机会公平是指公民能普遍地参与社会发展并分享由此而带来的成果;而规则公平是指公民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等各项活动的规章制度公开透明,不允许某些人通过对规则或程序的控制而谋取不当利益。

  目前,社会不公已成为影响我国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社会和谐进步的一大障碍。比如在市场竞争领域,市场的不公平竞争现象严重,垄断问题日益突出;在收入分配领域,分配不公平导致贫富悬殊;在劳动就业、教育等领域,不公平的就业制度和教育资源分配失衡是导致就业歧视、教育不公的主因;在社会保障领域,保障覆盖面较窄、保障水平差异明显等不公平的现象相当严重。

  社会不公给经济社会的稳定协调发展带来了诸多的负面影响,并成为引发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导火索。因此,在新一轮经济社会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有必要将社会公平与正义作为基本的改革原则,将是否公平作为衡量改革成败的重要准则。

  这其中,高度重视制度建设是重建公平社会的根本之策。制度的缺陷和漏洞是导致我国经济社会不公的主要原因。必须将健全和完善制度作为建立公平社会的切入点和基本点,从制度上保证经济社会运行的公平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只有全面综合的制度性变革,才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进而顺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必经之路。(李长安)

  (作者系对外经贸大学副教授、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博士后)

【编辑:白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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