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首次提出并强化“网络信访”
参与互动(0)备受关注的《广东省信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在今天召开的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接受了第一次审议。在信访现状错综复杂的现实面前,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改革信访制度的大背景下,广东省人大这份几经调研、论证,几易其稿的信访条例能否达到社会各界“把信访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预期?
坚持诉访分离制度解决诉求
条例草案规定,下列事项(见右表)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草案同时明确,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属于本机关法定职责且依法应当按照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处理的信访请求,不作为信访事项受理。有关国家机关依法予以终结的信访案件,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
对于涉法涉诉类信访事项,当事人想走法定程序时面临法定程序门槛高、解决问题成本大、时间长等问题,条例草案也没有“无视”,而是提出,法律援助、协调援助的概念,规定信访人想走法定途径解决但经济困难的,国家机关可以协调法律援助机构按规定对信访人予以法律援助;信访人也可以依法申请减免案件受理费、诉讼费、仲裁费等费用。
信访人不得冲击国家机关
对于集体信访、越级信访、重复信访、缠访闹访等行为,条例草案首先明确了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等。同时明确越级上访不予受理。
如果信访人依然出现越级访、闹访、缠访等违规行为时,条例草案明确了各种相应的处理方式。
对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大规模聚集、列队行进、静坐等方式表达诉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制止;不听制止的,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采取现场处置措施。
对越级信访和重复信访的,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首次提出并强化“网络信访”
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首次提出并强化了“网络信访”,提出有条件的可以进行网上视频接访。
信访人通过网上信访平台和信访电子信箱提出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应当即时通过网络方式确认收到信访事项、告知信访人查询信访事项的案号、方式和经办人员等信息,并及时反馈受理和办理情况;应当将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情况在网上信访平台实时更新,供信访人查询。
国家机关应当完善网上信访办理制度,在办理信访人通过网上信访平台和信访电子信箱提出的信访事项时,应当通过网络方式听取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加强与信访人的沟通。信访人通过网上信访平台和信访电子信箱提出重大、紧急、复杂的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事项涉及的范围较广的,国家机关应当通过网络方式进行跟踪回访;有条件的,可以进行网上视频接访。
信访15日内受理60日办结
条例草案规定,各级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登记后区分情况在十五日内处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最多延长至三十日。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复核意见是处理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不再受理。(记者 黄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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