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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访条例草案提交审议 重大信访问题倒查责任

2013年11月19日 21:2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社广州11月19日电 (程景伟)备受关注的《广东省信访条例(草案)》19日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草案提出,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信访问题倒查责任制,查清其产生的原因、责任;对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该条例草案对畅通信访渠道专章作了规定,突出国家机关为信访人提供便利,并提出,国家机关应当完善网上信访办理制度,信访人通过网上信访平台和信访电子信箱提出重大、紧急、复杂的信访事项,或涉及范围较广的,应通过网络方式进行跟踪回访;有条件的,可进行网上视频接访。

  条例草案列举了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9类事项,同时规定,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属于本机关法定职责且依法应当按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处理的信访请求,不作为信访事项受理;有关国家机关依法予以终结的信访案件,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

  条例草案显示,信访人的诉求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但经济困难的,国家机关可协调法律援助机构按规定对信访人予以法律援助。

  条例草案指出,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可举行信访听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信访事项,应举行听证。

  对于集体走访、越级信访、重复走访等行为,条例草案规定,信访人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堵塞、阻断交通。

  条例草案规定,在露天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以大规模聚集、列队行进、静坐等方式表达诉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制止;不听制止的,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采取现场处置措施。

  该草案还规定,当事人违反规定越级走访的,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制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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