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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尚不清楚劳教相关部门职能变化

2013年11月20日 07:07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劳教转型须防变相“复活”

  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播发,其中提到“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目前尽管北京劳教系统尚没有就此作出相关表态,但是有关专家认为劳教部门向矫正教育部门过渡是大势所趋。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国际上,刑罚制度已经从以监禁刑为主的阶段进入了以非监禁刑为主的阶段。社区矫正就是这样一种刑罚方式的探索和实践。这是2003年,原司法部长张福森通过媒体做出的解释。

  劳教走了 后续法规需跟上

  北京相关部门:尚不清楚职能变化

  目前浙江、山东、甘肃等部分省市的劳教局已挂牌“戒毒局”,北京目前尚未有明确措施出台,但是一些业内人士认为,劳教局可能与司法局所属社区矫正部门合并,共同成立类似“社区矫正教育管理局”,但此说法也未有权威部门予以证实。

  据一位业内人士透露,中央政法委曾就劳教制度取消后相关部门的职能变化进行过调研,但还没有给出结果。有消息说,劳教制度废除后,劳教所工作人员可以进行分流,有的可以去充实监狱管理的力量,有的也可以去指导、协助社区和公益组织管理社区矫正人员。司法局和劳教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劳教制度的取消因涉及到政法系统的整体改革,所以不会在取消决定下发后很快能落实到位,目前他们尚不清楚将来的职能变化。

  劳教废除以后后续法律需跟上

  “重要的不是废止劳动教养制度”,而是如何安置曾经适用于劳教的人员。”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教授洪道德对北京青年报记者说,虽然废止劳教制度赢得“满堂彩”,但是国家后续的法律法规一定要跟上,要对前劳教对象进行合理的分解,这样才能做到有始有终。

  “一些劳教人员的行为‘比上不足,比下有余’,把他们纳入到刑法当中显得过重,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又显得太轻。”洪教授介绍说,如果把这些人员纳入到刑法的范围内,就成为犯罪人员,而废止劳教本意是为劳教人员争取权利。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单一违法行为最高拘留期限是15天,对他们而言又太轻。一旦大幅度延长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惩罚期限,岂不是让劳教“复活”。

  洪道德认为,无论如何安排这一批人,都必须走正常的司法和诉讼程序。此外,对于惩罚期限上也要有相应的规定,给予他们一定的权利。改造内容要有一定的弹性,可以采取社区矫正形式。

  司法部: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

  本月15日,司法部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司法部部长、党组书记吴爱英在会上要求“要认真做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各项工作,切实做好监狱、戒毒工作,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努力为全面深化改革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开展社区矫正,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2003年,司法部确定北京为首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地区。截至今年上半年,北京市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41732人,解除矫正36352人。

  劳教部门向矫正教育部门过渡是趋势

  劳教制度废止后,以前适用劳教处理的违法行为有可能被纳入社区矫正的范畴吗?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系社会工作与社会政策教研室主任郭伟和表示,有这种可能,但是否纳入还需经过法律程序。“根据国外成熟的做法,需要对当事人进行专业评估,评估其犯罪的危害程度和再犯罪的风险性,提供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

  劳教部门是否正在向矫正教育部门过渡、完成职能上的转化?

  对此,郭伟和认为,“这是一种趋势,不管是监狱内的监禁矫正还是社区开放性矫正,都更加强调社会支持和社会服务,向专业化的帮教方向发展。”

  文/本报记者 刘晓玲 桂田田 杨琳

  摄影/本报记者 郁骁 制图/巨琳

  记者调查

  社区矫正 配套政策要支持

  北京是最早开始试点社区矫正制度的城市,今年整整10个年头。社区矫正在本市走过的这10年里,有哪些经验还有哪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日前,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社区矫正 多个部门参与监管教育

  根据2012年发布的《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社区矫正适用于四类人员,分别是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宣告缓刑的罪犯、被裁定假释的罪犯以及被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在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中,涉及多个政府相关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予以批准。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作出判决、裁定或决定。人民检察院则监督其各执法环节。

  此外,由区县司法局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另抽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参与工作。

  在这期间,居委会、社区民警、家庭成员或监护人等将起着协助司法行政机关的作用。

  倘若社区矫正人员做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人民法院禁止令,或是重新犯罪等行为,由公安机关予以相应处罚。

  分级管理 级别越高管理越严

  东城区司法局建国门司法所是北京第一批进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单位之一。从2003年开始,建国门司法所至今已经有10年社区矫正工作的历史。

  建国门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介绍,目前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主要由司法所管理,居委会和派出所等都会做支持工作。

  而社区矫正人员都需要做哪些日常工作?该工作人员说,这些工作包括让他们定期做思想汇报、定期到司法所报到以及参加社区安排的公益劳动等,同时,司法所还会对他们进行教育和帮助。

  这些社区矫正人员目前被分为A、B、C三级管理。C类人员需要接受的管理级别最严格,他们的思想汇报和登记报告的次数也比A、B两类人员多。此外,司法所也会主动与这些人进行沟通交流。

  人员流动大 矫正人员定位管理需完善

  挨个拨打自己管理的社区矫正人员的电话号码,这是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工作内容之一。但这一环节有时会“卡壳”。

  “都半年了,就是不来,我们能怎么办?”建国门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数了数日子,他们想找一位社区矫正人员交流情况,但让此人来一趟司法所,这可费了劲了。半年来,持续的电话邀约并未换来这人的出现。有时候,这名矫正人员表示自己不在社区附近,有时候则说自己在忙,不管什么理由,反正就是来司法所不方便。

  这种情况有其客观原因。建国门司法所的这名工作人员告诉北青报记者,很多社区矫正人员虽然户口在自己片区内,住处却因为搬家等变迁而改变。但他们中的很多人并不想告知司法所自己的具体住址。

  这名工作人员介绍,当社区矫正人员表现不佳时,司法所会用扣分来回应,但扣分并没有多大威慑性,因为并不会根据表现优劣相应地去增减刑期。碰上不配合的社区矫正人员,工作就会增加难度。

  矫正人员融入社会 需加强配套社会待遇

  高警官是派驻在海淀区万寿路街道司法所的监狱警察。他关注的重点在,这些社会矫正人员在刑期满后,作为普通公民如何在社会上生存。那时,社区矫正工作会转为安帮工作,由工作人员对这些人进行安置和帮助,但高警官总觉得自己能帮上的忙太少了。

  目前,万寿路司法所共有约39名社区矫正人员,这些人除了做定期的思想汇报和报到以外,每个月还有指定的公益劳动时间。这些劳动包括清理小广告、协助社区张贴公益广告和相关通知、捡垃圾等。社区矫正人员在劳动中的表现,也会被记录。这些劳动,其实也是让社区矫正人员融入社会的一种方式。

  高警官说,社区矫正人员融入社会,还需要配套的政策支持。有的人回归社会后,已经四五十岁了,很难找到工作。由于申请低保时,是按家庭信息来计算,与父母的信息合算后,这些人往往达不到低保标准。“总不能让他们天天吃父母的吧。”高警官为帮社区矫正人员申请低保等社会待遇,忙前忙后耗费了大量精力。有时候他自己琢磨,在批准这些人开始社区矫正之前,政府相关部门应该有政策,来保障他们在社会上的生存问题。

  他说,以前区里司法局有一块资金,专门用于救济困难的社区矫正人员,现在街道办事处也会出些钱。但社区矫正人员想回归社会,这样总归不是长久之计。

  社区矫正 民间力量还需加强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对北京青年报记者表示,目前社区矫正需要完善的社区服务作为配套工作,它不仅需要政府的力量,还需要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的支持。而我国在社区矫正方面的民间力量不够。

  徐昕介绍,由于重刑主义传统根深蒂固,社区发展不成熟,民间组织发育不良,参与社区矫正的民间团体和志愿者不多,民众对社区矫正的认可度和积极性不高等原因,我国社区矫正总体发展水平较低。

  他表示,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审判、刑罚执行、社区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和群众工作等方方面面。目前,可构建由司法行政机关主导、社会团体积极参与的一体化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兼顾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和帮助服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社区刑罚执行权,对罪犯实施必要的监管。社会团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现对罪犯的技能培训和教育帮扶。长远来看,还应在制度逐渐完善的基础上制定《社区矫正法》。文/本报记者 孟妍

  上海劳教人员

  全部依法解教

  昨日,上海召开“废止劳教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工作推进会”,专题部署上海废止劳教制度,推进轻微刑事案件办理机制,加强轻刑犯教育矫治工作。

  据悉,上海市劳教制度废止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收教人员已全部依法解教,有关劳教场所和干警的转型正在有序推进。

  教育矫治、注重效果是劳教制度废止后应对轻微刑事犯罪的工作重点。看守所、监狱以及社会矫正机构要根据轻刑犯所特有的刑期短、社会危害相对较小、可挽救度较大等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治工作。整理/本报记者 桂田田

  高校“劳教管理系”

  更名“矫正教育系”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位于河北保定的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劳教管理系更名为矫正教育系,北京青年报记者就此联系了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矫正教育系主任高莹教授,高教授解释说,该系早在今年7月份就已改名。其所授课程为教育学类和社会学类,与劳教并无太多联系。之所以以前命名为劳教管理系,高教授称是因为这个名字能够更便于学生就业。

  高教授说,目前学科设立上有一个矫正学科群,其包括矫正教育学、矫正心理学和矫正社会学等三部分,学习此专业的学生可以为监狱教育和改造罪犯,戒毒所矫治戒毒人员以及司法所社区矫正提供专业服务。文/本报记者 杨琳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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