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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终裁决定对印日进口吡啶征反倾销税

2013年11月20日 15:0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北京11月20日电 中国商务部20日发布公告,终裁决定自11月21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公告称,经调查,中国商务部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吡啶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3年11月21日起,对上述产品征收反倾销税。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产品时,应依据公告中列明的各公司税率向中国海关缴纳反倾销税。

  应国内产业的申请,商务部于2012年9月21日正式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并于2013年5月27日初裁决定对上述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吡啶是含吡啶环类农药和医药中间体的基础原料,也是日用化工、饲料、食品添加剂、子午轮胎工业的重要原料,在医药和工业领域中还可以作为特殊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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