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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将是车改最大成果

2013年11月26日 09:11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简称《条例》),其中规定,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相关报道见A5版)

  《条例》规定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击中了长期以来公务用车管理机制和利益格局的要害,是推进公车改革的突破性进展。我国的公务用车主要包括省部级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包括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三部分。按照中央规定,省部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可以配备专车,主要是为了体现国家礼仪和方便省部级官员的实际工作,故这部分公车不在车改之列,至少不是车改的主体内容。执法执勤用车用于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特殊领域或专门工作,需求上具有刚性,数量比较有限,监管措施比较严格,监管成本不会太高,故这部分公车也不应纳入车改范围。排除上述两部分公车,一般公务用车就成为公车改革的重点内容,公车改革能否取得成功,关键就是要看能否把一般公务用车管住管好。

  长期以来,一般公务用车泛滥失控,是“三公”经费居高不下、公车腐败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这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况:一是公车购置超标,随便一个县处级单位或乡科级单位,就胆敢购置四五十万元的豪华车辆;二是公车配备超标,一些地方和部门无视中央关于省部级以上干部才能配专车的规定,小小一个处长、科长就胆敢配备事实上的专车;三是公车私用严重,“公车1/3用于公务,1/3用于官员私事,1/3用于司机私事”的现象大量存在。针对这些情况,职能部门采取的治理公车腐败的措施,无非是加强对公车购置、配备和使用的监管,包括从预算上严格控制公车购置和运行费用,对超标购置、配备公车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处罚,动用GPS等技术手段监控公车使用,严密防范、严肃惩治公车私用行为等等。

  但是,各地治理公车腐败收效并不理想。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一般公务用车数量持续膨胀,其使用者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公车利益群体”,超标购置、配备公车和公车私用等违规行为尾大不掉,而且随着一般公务用车数量不断扩大,违规购置、配备、使用公车的行为日渐泛滥,对违规行为的监管成本也不断提高,难度不断加大,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已经形成“公车数量越多—违规行为越普遍—治理难度越大—公车数量越多”的恶性循环。

  有鉴于此,《条例》规定取消一般公务用车,这是一项釜底抽薪式的重大改革——取消一般公务用车,等于取消了公车违规购置、配备、使用等公车腐败行为的载体,也“取消”了监管公车的成本和惩治公车腐败的难度。从《条例》的表述看,“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是一个明确的全称判断,没有留下“逐步取消”、“原则上都要取消”之类的回旋余地,这意味着,中央届时将下达统一的“取消令”,规定在某个时间段之内,各地各级党政机关及所有由财政拨款购置运行公车的单位,所有的一般公务用车都必须取消,改由市场化、社会化渠道提供公务出行服务。

  无条件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将是我国公车改革取得的最大成果。不难预计,这项改革将遭到来自“公车利益群体”的强烈反弹和巨大阻力,但无论什么样的困难和障碍,都不能成为改革缩水或倒退的理由,只有坚定迈出取消一般公务用车这一步,才能真正走出公车治理的恶性循环,社会各界寄予厚望的公车制度改革,才能实现节约财政资金、助推廉洁从政的目标。

  姜兆尹(北京 编辑)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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