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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需要说清土地增值税这本账

2013年11月26日 14:03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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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媒体报道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欠缴土地增值税,且数目惊人。报道称,2005年至2012年8年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交而未交的土地增值税总额超过3.8万亿元。对此,身为房产商的任志强在其微博上进行反驳。

  任志强列举了八条反驳意见称,土地增值税是按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在预售时先预缴,按项目进度和完成的条件进行最终结算的纳税方式。企业在未达到税法规定的结算条件时,可以不交,并不违背税法,也非拖欠。

  应该说,任志强抓到了相关报道中的漏洞,那就是土地增值税一向是先预征后据实结算的这个征税程序。不过,任志强的反驳不是没有破绽。他说:“达到结算条件时,项目会重新进行结算,并根据实际结算调整预算情况。有的项目在结算时会提高实际上交的数额,有的则会因预算成本的增加而减少土增税的交纳数额”。

  上海地区的预征土地增值税在2%-5%之间,而北京地区土地增值税预缴在2%-8%,其他大部分城市只有1%。按现行的土地增值税四级累计征收制,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税率达40%,超过200%的税率达60%。现在许多地产商从拿地到“商品房售出85%”长达几年,土地增值额超过200%的比比皆是。绝大部分开发商应该完缴的土地增值税决不会在预缴税之下。其中的差额虽不至于有央视所说的3.8万亿,但应该也不少吧。

  现在开发商没有缴清土地增值税,也不能说他们一定就是偷税漏税欠税。问题是公众有权知悉,自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或者最起码2009年国家税务局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通知以后,税务部门除了收取预缴之外,对土地增值税清缴、追缴了没有?清缴、追缴了多少?这不能由税务部门自由裁量。

  对于土地增值税争议,税务部门不能袖手旁观,而应针对社会的疑问,作出解释与回应,让土地增值税征收做到公开透明。

  □郁慕湛(学者)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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