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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出台工资集体协商新规:企业常年不加薪将受罚

2013年11月30日 10:37 来源:工人日报 参与互动(0)

  企业管理层百般推托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无正当理由却始终不给职工加薪,就可能被罚款,并给予通报批评和曝光。这是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今天正式审议通过的《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中的规定。

  “工资收入分配是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大问题。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对于改善民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河南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李建庄说,此次通过的《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作为规范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性法规,主要解决“谁去协商、协商什么、怎么协商”的问题。

  根据今天通过的《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工资政策增长机制,职工方与企业可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收入水平等劳动报酬事项进行平等的工资集体协商。

  其中,企业常年不给职工加薪的,即企业无正当理由始终以唯一方案或者立场排斥对方合理意见和主张的,情节严重的,劳动行政部门可对该企业处以2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条例》同时规定,企业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工资集体协商,阻挠上级工会指导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不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工资集体协商所需材料,或者无正当理由始终以唯一方案或者立场排斥职工方合理意见和主张,致使工资集体协商无法正常进行,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可以将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通过舆论压力促使企业方进行协商。

  《条例》还加强了对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保护。对企业方采取解除职工方代表劳动合同,扣发降低其工资、福利等违法手段逃避协商的行为,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除应当支付被扣发或者降低的工资、福利等劳动报酬外,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李建庄说,全省各级工会组织将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任务,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大力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推动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更好地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地惠及广大职工群众。

  据介绍,河南从2010年全面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截至目前,全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达到18.9万家,占全省企业总数81%,覆盖职工1500万人。(记者余嘉熙 通讯员杨君)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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