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防止企业污染环境就要提高违规成本
参与互动(0)这边厢,是老百姓对环境保护的热切期待;那边厢,是环境污染屡见不鲜;理想与现实之间的断裂,往往根源于环境污染的违规成本小于收益,导致一些企业明知故犯。据《南方日报·惠州观察》报道,惠州市首例环境污染案日前宣判,违法企业主被判刑6个月,并罚款5000元。看到这一新闻不禁拍手称快。抓住环境污染治理的“牛鼻子”——提高违约成本,才有助于增强社会规范的外部控制力,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标。
社会学家洪大用认为,“环境问题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是由社会的结构、社会的过程和社会成员的行为模式导致的”。保护环境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离不开发展理念的更新、价值排序的重塑和人文关怀的重振。更为重要的是,治理环境污染不能依靠道德自觉和人性自律,而是要靠制度建设的伸展和社会监督的发挥。
生产污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会污染环境,企业主不可能不知道。可是,对规范的知晓并不等于规范的实施,规范既可以被执行,也可以被破坏。企业主违反规范就会受到惩罚,并被认定为失范者,这只是一种可能性,因为违反规范也可能没被抓住。即使被抓住,惩罚或许也不大,这样的侥幸心理让一些企业主铤而走险。
杜绝企业主的投机心理,一方面要完善规范的操作系统,规范实施得越彻底,人们才越愿意遵守规范;另一方面要强化监督、扩大公众参与,增强环境保护的社会基础。在上述案件中,依靠民众举报,违法企业的越轨行为才能得到规训。通过对违规行为进行惩戒,有助于勉励人们遵守社会规范、落实环保责任。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专门单篇提出,要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惠州市前不久也召开了生态文明建设座谈会,正着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生态考核机制等。从这个角度来说,惠州首例环境污染案宣判具有标本意义,但这只是一个良好的开端,环保之路还任重道远。
让那些污染环境的企业受到应有的惩罚,为自己的失范行为支付代价,是法治建设的题中之义。只有通过法律手段为环境保驾护航,发挥法律的导向与规范作用,为生态文明提供“制度补血”,环境保护才会更有生机和希望。这是惠州保持和发挥自然环境优势的关键,也是惠州尽快进入珠三角第二梯队以及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杨朝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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