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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明确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

2013年12月04日 13:20 来源:福建日报 参与互动(0)

  近日,我省正式施行《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我省火灾高危单位的界定标准,严格制定火灾高危单位的管控措施。

  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建筑总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住院床位在500张以上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住宿床位在300张以上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不含午托),住宿床位在1000张以上的寄宿制小学学校,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一定规模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单位,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和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海底隧道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等单位和场所。

  据规定要求,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至少每半月进行一次内部防火检查,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全员疏散演练;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每日夜间防火巡查不应少于2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高危单位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火灾高危单位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同时,根据火灾高危单位评估结果,对评估为差的单位,增加消防监督检查频次,依法从重实施行政处罚。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火灾高危单位,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整改。(记者 张静雯 通讯员 唐晓东)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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