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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发布党内法规制度清理决定 36件将修改

2013年12月10日 08:38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中共江苏省委关于1978年至2012年6月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决定》日前发布。1978年以来以中共江苏省委文件、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文件形式印发的863件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经过集中清理,有293件被废止,135件宣布失效,其余435件继续有效,其中36件将作出修改。

  这次省委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是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开展的。清理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去年10月开始,清理1978年至2012年6月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第二阶段于今年12月份启动,清理新中国成立至1978年前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这次省委《决定》就是第一阶段清理工作的重要成果。

  这次清理工作中,省委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对1978年至2012年6月期间发布的863件省委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逐件予以研究、论证、审核,并充分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省委研究决定,对293件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135件调整对象已消失、适用期已过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其余435件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其中36件需作修改。

  省委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决定》的贯彻落实。凡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自《决定》正式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依据。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做好存档、查档利用等管理工作。对需作修改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省委办公厅要加强统筹协调,有计划、分步骤地加以推进。对继续有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进一步加大贯彻落实力度,确保各项制度规定执行到位。

  省委强调,要及时组织实施第二阶段清理工作,对新中国成立至1978年前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确保集中清理工作于2014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

  省委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照省委《决定》,及时清理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相关配套文件,作出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等相应处理。

  按照中央关于健全定期清理和即时清理机制的要求,今后一般每5年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集中清理,在制定或修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时,对与之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的相关文件同步进行清理。(记者 顾雷鸣)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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