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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南宁市邕宁区拆迁办主任因受贿获刑6年

2013年12月10日 11:19 来源:南宁晚报 参与互动(0)

  因本单位将拆迁征地面积量算业务委托给某测绘公司测量,原邕宁区拆迁办主任苏某便利用职务便利,主动向测绘公司索取“劳务费”,一审法院邕宁区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日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二审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邕宁区法院原判决。

  2008年5月至2011年4月,苏某在任邕宁区拆迁办主任期间,因本单位将拆迁征地面积量算业务委托给某测绘公司测量,苏某便利用其职务便利,主动向该公司索取“劳务费”。2009年8月25日,该公司总经理方某应苏某的要求,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转款76800元到苏某的个人银行账户,之后苏某将该笔款项据为己有。

  事情东窗事发后。根据上述事实,邕宁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苏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责令被告人苏某退出受贿款768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作出后,苏某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苏某身为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属于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对于苏某提出的其已将该笔款用于办理单位“参公”事务,即使认定构成犯罪,也应以单位受贿罪定罪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根据银行交易记录及转账凭证、苏某的供述证实,直至案发前,该笔款项76800元仍存在苏某的银行个人账户,并未动用。苏某称其已使用该笔款为本单位“参公”事务支出,并无证据可以证实,苏某的行为应认定为个人受贿,而非单位受贿。

  最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记者 郑芳 通讯员 陈小美 黄德利)

  利用职权为他人牟利

  上林县住建局原局长李某被判11年

  12月6日,邕宁区法院依法对邕宁区检察院立案侦查的上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上林县住建局)原局长李某判处犯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

  今年45岁的李某是上林县人,现任上林县民政局局长。经查明:2006年上林县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林县寨柳庄进行旧城改造,在寨柳新城详细规划中明确容积率控制在2.0以下。该项目于2007年由广西一家地产公司通过竞拍取得,并获得上林县规划建设局核发的《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容积率为1.91。2009年,李某(时任上林县住建局局长)接受该地产公司申请要求,利用其担任住建局局长职务之便,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便主持召开该局班子集体会议讨论,决定将该公司的上述项目二期工程用地面积为 54888.63 平方米的土地容积率从原定的2.0调整为3.5 。后虽呈文上报上林县人民政府,但在既未取得上林县人民政府审议及县分管领导审批,也未按规定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容积率抄告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的情况下,便擅自以调整为3.5的容积率给该地产公司审批发放《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调整容积率后,地产公司没有补交土地差价,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合计1280.6056万元。

  李某为该地产公司提高容积率后,于 2010年至2011年间,四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覃某行贿的50万元。另外,李某于2008年至2010年春节前,收受该公司给予的1.1万元。

  现邕宁区法院判处李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总和刑期1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依法追缴李某违法所得款51.1万元。(记者 郑芳 通讯员 汪涛)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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