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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兵分五路”落实国务院关于股转系统的决定

2013年12月14日 20:0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北京12月14日电 (记者 陈康亮)14日,中国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下称《国务院决定》)。对此,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将积极落实《国务院决定》的各项要求,制定、修改相关业务规则和工作流程,积极推进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建设。主要工作包括:

  一是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相应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下称《非公办法》)的相关内容。

  二是制定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明确“股东人数已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和“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证券且发行后证券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两种情形的监管要求。

  三是针对《非公办法》施行前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出台相关审核指引。

  四是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开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和审核流程。

  五是制定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监管规则。

  该负责人透露,证监会将抓紧修订《非公办法》,尽快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完善后正式发布。

  据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股转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2012年9月正式注册成立,是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在场所性质和法律定位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证券交易所是相同的,都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证券交易所的主要区别之一在于服务对象的不同。《国务院决定》明确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定位主要是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这类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尚未形成稳定的盈利模式。在准入条件上,不设财务门槛,申请挂牌的公司可以尚未盈利,只要股权结构清晰、经营合法规范、公司治理健全、业务明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份公司均可以经主办券商推荐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等。(财经专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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