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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拍卖行为须由工商部门监督

2013年12月19日 10:43 来源:山西晚报 参与互动(0)

  今日(18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我省制定出台《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其中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拍卖企业从事的拍卖活动必须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督。

  拍卖活动进行前,活动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需依照《拍卖法》及该细则,对拍卖企业及拍卖活动实施备案监管工作。备案监管主要是对拍卖企业提交的材料实施形式审查,拍卖企业提供的书面材料必须齐全,工商部门对其情况是否属实进行审核。细则还规定了拍卖企业的义务,如企业应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电话,企业不得以保密为由,阻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但同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应按规定或拍卖当事人的要求,对执行公务中应保密的内容进行保密。(记者 李晶)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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