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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官员:将对信托公司实行差异化牌照制度

2013年12月19日 17:34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银监会非银部副巡视员:将修改监管评级办法 对信托公司实行差异化牌照制度

  银监会非银部副巡视员19日表示,将修改完善对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办法,对目前68家信托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分类,对不同的公司实行差异化的牌照制度,不同类型的公司允许经营的业务范围将会有所区别。

  这是银监会非银部副巡视员闵路浩在参加2013年中国信托业年会期间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的。闵路浩说,银监会2006年起就已经建立起对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办法,与此对应有一套完整的监管评级指标体系,虽然历经两次大的修改,但目前看这套指标也已不太适应信托业快速发展的需求。

  “我们现在正在对这套评级指标进行重新梳理,修改后的指标还将进行全行业全覆盖的测试。68家信托公司各有各的不同,要通过全行业指标测试和调整来实现公平、公正。”闵路浩说。

  按照信托业年会透露的信息,通过这套监管评级办法,未来至少要将信托公司分成三类:第一类是最好的,可以做所有业务以及创新业务;第二类是发展类,可以做市场上的成熟业务;第三类是成长类,可以做基础类业务。

  会议指出,未来信托业“从生到死”,要建立起八项科学合理的机制: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产品登记制度,分类监管、分级经营机制,以净资本管理为基础的资本约束机制,社会责任机制,以生前遗嘱计划为核心的恢复与处置机制,行业稳定机制和监管评价机制。“市场竞争使信托公司优胜劣汰,如何使被淘汰的部分不影响整体,实现个体竞争、群体稳定,减少负外部性,是信托行业整体要考虑的问题。未来发行时需讲清每支信托产品的构成,并明示相对应的社会责任;要将生前遗嘱引入信托业;也考虑让信托机构按资产或资本规模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成立一个专门的信托稳定基金等。”

  闵路浩提醒说,投资者在购买信托产品时必须充分考虑其法律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信托是一种制度不是产品,是一种舶来制度,目前其风险来源于各个方面,我们的信托登记、信托税收等配套制度都存在一定的缺失。信托产品的投资人必须意识到,信托产品并不是固定收益产品,我们的信托机构管理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存在一定的操作风险。此外,在中国,信托业务是顺周期发展,随着经济波动,本身也面临着相应的风险。”

  中国信托业协会在此次年会上颁布了信托业首份社会责任报告《中国信托业2012年度行业社会责任报告》。根据协会公布的数据,2013年第三季度末信托行业整体受托资产规模10.13万亿元,资金信托9.58万亿元。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信托业投资于基础设施、能源交通、矿产资源、农林牧渔、房地产以及关系国计民生重点行业的信托资金,累计占比超过信托业全部投融资总额的80%。(记者苏雪燕、刘诗平)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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