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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任职

2013年12月26日 16:54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参与互动(0)

  我市又一创新立法——《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昨天经市人大常委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明年4月1日实施。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任职,以消除目前部分行业协会存在的“政会不分”问题。

  去掉“婆婆”降低门槛

  深圳行业协会改革发展一直走在全国前列,据市民政局统计,目前,全市共有社会组织6000多家,其中行业协会达数百家之多,涵盖了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

  根据条例,深圳行业协会门槛进一步放宽,设立程序也简化了。比如,去掉了“婆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程序包括“挂靠业务主管部门”。这个“业务主管部门”被坊间揶揄为“婆婆”,找“婆婆”难成为社会组织成立的最大难题。此次条例草案在深圳创新探索的基础上,明确行业管理协会设立登记仅需名称核准与登记核准两个环节,去掉了找“婆婆”的烦恼。

  打破“一地一业一会”垄断

  条例还突破“一地一业一会”,允许一业多会,明确规定允许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其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照经营区域、产业链各个环节、产品类型、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类型设立。这种打破垄断的做法,引入适度竞争,给政府相关部门在转移职能、购买服务时从优选择创造可能。

  对于“一业多会”开放的程度,在条例审议过程中几经修改。市人大常委会认为,目前应当建立适度竞争机制,如果放得过开,会给管理造成过大压力。所以,条例规定同级行政区域内已设立的相同行业协会少于三家。

  会长副会长差额选举产生

  针对不少行业协会脱胎于政府机构,独立性不强,一些行政人员的兼职造成协会公信力不足的问题,条例提出行业协会的机构、人事和财务都要与行政机关和本协会会员分开,不得与国家机关和本协会会员合署办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不得在行业协会任职。

  条例还对完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结构作出详细规定,比如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应当由会员差额选举产生;会员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经费使用情况每年至少公布一次等等。

  以年度报告取代年检制度

  条例在行业协会的监管方式上也有重大创新——以年度报告取代年检制度,确立了行业协会的主体地位,激发行业协会的自主意识,促进其依法自治管理。

  条例规定,当协会会员发生重大产品、服务质量事故,或者是媒体披露有关问题等严重影响行业声誉事件时,将启动惩戒程序。会员被行业协会惩戒及执行惩戒决定的情况依法录入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记者 李舒瑜)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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