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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前计生时代”生育政策:避孕服务受欢迎

2013年12月28日 13:24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至此,中国的计划生育工作步入政策化,以至“国策”阶段。但在此之前的30年间,几起几落的计划生育工作大有不同,“50年代开始的计划生育工作更多是从妇幼保健公共服务的角度来做。”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教授顾宝昌总结说。

  应妇女解放要求提出“节制生育”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生育方面,我国学习苏联奖励多子女“母亲英雄”。1950年到1952年,三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政府有关部门制订了一系列限制节育、鼓励多生的社会经济政策,对绝育手术和人工流产则采取严格限制的方针。1953年1月12日,卫生部通知海关:“查避孕药和用具与国家政策不符,应禁止进口。”(《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1966)》)

  不怕人多、鼓励生育、限制避孕节育,这些政策直接导致人口激增。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1949年到1953年的短短4年内,全国净增人口4600多万。

  “那个时期,提节育群众认识上也接受不了,因为刚经历了战争,终于有了和平的环境。”顾宝昌说。

  1953年,周恩来在《第一个五年建设计划的基本任务》中说:“中国老百姓对生儿育女的事情是很高兴的,喜欢多生几个孩子。但是,这样一个增长率的供应问题,却是我们一个大负担。”(《周恩来经济文选》)

  虽然中央领导人已经开始考虑人口问题,但最先提出迫切要求的是那些随着建设事业的开展,越来越多参与到其中的妇女,生育子女过多过密,必然影响她们的工作、学习、生活和对子女的教养。

  1954年5月27日,时任全国妇女联合会副主席的邓颖超写信给政务院副总理邓小平,提到“关于已婚女同志生孩子太多的困难以及避孕问题,确是带有普遍性的。”1954年7月20日和11月10日,卫生部根据邓小平在邓颖超信上批示的精神,先后下达了《关于修改避孕及人工流产暂行办法》和《关于改进避孕及人工流产问题的通报》两个文件,确定“避孕节育一律不加限制,但亦不公开宣传”,“一切避孕用具和药品均可在市场上销售,不加限制”,同时也放宽了对人工流产的限制。(《中国卫生事业的发展与决策》、《党和国家领导人论人口与计划生育(50-70年代)》)

  “反右”导致人口问题成禁区3年困难时期过后再提计生

  1954年到1957年是我国关于节制生育主张出现较多的几年。不管是国家领导人,还是有关部门或者社会参政人士,都对推动节制生育表现出极大的热情。此外,宣传工作也同步进行。

  1954年12月17日,刘少奇在国务院第二办公室召开的第一次节育问题座谈会上,代表中共中央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关于节育问题,我们党是赞成节育的。”(《刘少奇选集》(下))

  马寅初在多地调研之后,在全国人大一届二次会议上,做了《实行计划经济的同时必须实行计划生育》的发言。《人民日报》也在随后刊载了马寅初在全国人大一届四次会议上题为《新人口论》的书面发言。

  1956年9月16日,周恩来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建议》的报告中提出赞成在生育方面加以适当的节制。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在全体大会上公开阐述节育问题。

  1957年2月27日,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第十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表示:“要提倡节育,少生一点就好了,要有计划生产。”

  但是随着“反右”运动的开展,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957年10月,《人民日报》发表题为《不许右派利用人口问题进行政治阴谋》的文章,对马寅初等提倡计划生育的人口学者进行不点名批判。“之后人口问题就成了禁区了,那时候没人敢讨论人口问题。”顾宝昌说。

  然而,经过3年困难时期之后,人口增长的反弹立马体现了出来。1962年人口出生率达到3.72%。

  在这种情况下,中共中央、国务院在1962年12月18日发出《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1964年初,国务院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计生工作由国务院文教办公室移交给国务院计划生育办公室。由上到下的机构建设也逐渐成型。

  在一系列稳步推进的计划生育措施实行之后,1965年的人口出生率降到了3.80%。而且,由于当时的计划生育工作重心以及突破点是在城市,1965年城市人口出生率已经降到了2.65%。

  “文革”阻断计生工作人口问题倒逼重启

  正当计划生育要从城市逐步推广到农村的时候,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阻断了这个进程。计划生育工作陷于停顿状态。

  “这是没有办法的,中央也不是反对计划生育,但是当时的政府机构已经被破坏了。”顾宝昌说。但是,“文化大革命”进入到1970年的时候,“人口问题的迫切性增强了,包括‘四人帮’在内,也都认识到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他们也没有反对。”

  以1971年国务院转发卫生部军管会、商业部、燃料化学工业部报告《关于认真做好计划生育的报告》为标志,计划生育工作开始了在“文革”中的勃兴。

  在1973年6月召开的全国计划工作会议上,国家计划委员会更是提出:“要大力开展计划生育,降低人口出生率,争取到1975年,把城市人口净增率降到1%左右,农村人口净增率降到1.5%以下。”人口规划第一次被正式纳入国家的经济发展计划。当年12月,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了“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

  1978年3月5日,在全国人大五届一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则第一次把计划生育纳入国家的根本大法,其第53条规定:“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

  观点

  当时的计划生育更注重公共服务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提倡避孕节育、计划生育的时候,更多的是注重公共服务,即帮助想节育的群众提供避孕服务。现在很多人不知道,习惯把当时的计划生育等同于控制人口。”顾宝昌说,1970年他到农村去接受工农再教育的时候,当地的群众听说国家为他们提供避孕服务时非常高兴,“因为有一部分孩子是他想生的,有一部分不是,但是他们没有这方面的知识与药品,他停不下来。”

  在国家提供避孕服务方面,顾宝昌认为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做法很值得肯定。而且,他认为那个时候媒体以及宣传部门对于计划生育的宣传也非常好,甚至在他看来,这要比1980年以后的宣传更为出色:“那个时候的宣传基本上都是在告诉群众避孕节育的好处,从生理健康的角度出发,从家庭生活的角度出发,群众看了肯定高兴。”记者 王腾腾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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